“倍量替代涉及到的污染物主要是四種約束性污染物,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COD和氨氮。”前述環保部官員對本報解釋,涉及到的區域為大氣污染嚴重的城市,也即大氣聯防聯控覆蓋的“三區十群”中的城市。
“至于削減量要達到新增量的多少倍,這個估計環保部不會做出硬性規定,而是交由地方政府自己去掌握,各地根據其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減排的任務來定。”王金南分析。
地方已經先行
盡管國家關于“倍量替代”的政策還未成型,但一些地方政府已經先行嘗試,并制定了詳細的規則。
本報獲悉,浙江省環保廳在今年2月已經正式印發了《浙江省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準入審核辦法(試行)》。根據該辦法,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通過“以新帶老”(即在上新項目時倒逼老項目的污染物減排)做到“增產減污”,以實現企業自身總量平衡。
該辦法已經確定了部分污染減排重點行業的倍量替代的細則,即印染、造紙、化工、醫藥、制革等化學需氧量和氨氮主要排放行業的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與削減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2、1∶5;電力、水泥、鋼鐵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主要排放行業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與削減替代量的比例分別不得低于1∶1.2、 1∶1.5。
同時,就氮氧化物的倍量替代而言,應用低氮燃燒技術、采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作為燃料的新建、改建、擴建發電機組和鍋爐,其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總量與削減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
由于浙江也是國家確定的排污權交易的試點,因此《辦法》還規定,位于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地區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確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其總量平衡的替代指標應通過排污權交易方式取得。
對此,王金南指出,在以新帶舊這一企業內部解決辦法之外,排污權交易是企業獲得污染物替代量的一個很好的途徑。
在國家層面上,“由環保部和財政部聯合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指導意見》已經上報國務院,近期有望發布。”環保部總量司副司長劉炳江對本報記者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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