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企業享受此項優惠政策,需要符合《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財稅〔2008〕117號)的規定,該《目錄》對共生、伴生礦產資源,廢水(液)、廢氣、廢渣,再生資源等三大類資源綜合利用生產的產品及技術標準進行了細化?!赌夸洝穬人匈Y源占產品原料的比例應符合《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
四、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 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的規定,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可以享受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如下:
?。ㄒ唬I業稅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ǘ┢髽I所得稅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以及與其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資產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1.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用能企業從節能服務公司接受有關資產的計稅基礎也應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有關資產的權屬轉移時,用能企業已支付的資產價款,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
節能服務公司享受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需要符合財稅〔2010〕110號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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