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康菲處罰遲緩有些“不可理解”
和巴西的高處罰、快處理不同,自6月初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兩次接到漏油報告,時隔1個月后,國家海洋局才于7月5日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
根據現行環境保護法,此次事故對康菲的索賠金額最高僅為20萬元人民幣。
有報道稱,在國家海洋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所作出的處罰中,只有停產處罰才真正讓康菲感到疼痛,因此加快了溢油事故的處置。
在康菲溢油事件中,諸多媒體關注到我國滯后的環境法律法規,從溢油應急處置監管、處罰畸輕,再到環境公益訴訟、漁民的民事索賠,最終均只能歸咎于法律法規不給力。
李摯萍認為,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對事件處理行動緩慢,雖有收集索賠依據難的合理原因,但仍有“不可理解”之處。
“并非確定了所有的環境損害數據,才能夠采取行動,比如罰款就可以先行。如果構成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也可以先作出。如果要追究刑事責任,并不需要把所有的損害數額都清楚了,才可以采取行動。”李摯萍說,“民事索賠也不會影響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目前的處罰限額仍是依據過去環境保護法的價值觀,要為促進經濟發展服務,沒有直接和環境損害掛鉤。”李摯萍說。
李摯萍認為,處罰偏輕是我國的立法傳統之一,較之巴西,力度差很多。“巴西在保護環境方面更有意識,習慣很強。上世紀90年代,我國的檢察官到巴西訪問,強烈感受到巴西人對環境的熱愛,以及巴西檢察機關對環境的關注。”
明確公民環境權是重中之重
兩國環境立法中的原則性區別,在于公民的環境權是否明確。李摯萍認為,這是立法上的重中之重。公民參與環境事務、提起公益訴訟、請求環境審判的來源,正是公民環境權,這是環境保護領域中的核心權力。
然而,學者呼吁了幾十年,對此,我國立法還沒有非常明確地確定下來。“這是一個很大的缺陷。”她說,巴西公民的環境權不僅來源于環境保護法,也具體到憲法中,這是賦予檢察機構代表公共利益的依據。
近年來,我國的環保公益組織、環保部門、檢察機關、法院等都在環境保護方面作了新的嘗試,逐漸增加了司法能動性。但是,仍然有數量眾多的環境糾紛的解決,過于依賴行政手段,無法進入到司法程序。
李摯萍認為,中國與巴西存在共同的問題——行政執法比較薄弱。巴西正是因此而尋求另外的解決途徑。巴西的檢察機構可以開展民事調查、進行法庭外的調解、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檢控環境犯罪,這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環境行政執法太弱和不到位的缺陷,進一步向公眾宣示了環境、環境法和環境政策的重要性和權威性。
李摯萍建議,我國可以選擇性地借鑒巴西的經驗。目前,雖然不可能把我國檢察機關的職能強化到巴西的程度,但由檢察機關去完善民事、行政的公訴制度,推動檢察機關更積極地介入到公益訴訟中,是可以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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