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完備的環保立法體系并嚴格執行
日本環保產業大力發展主要得益于建立起完備的環保立法體系并嚴格執行,實施傾斜性的產業技術政策。
1971年,日本出臺了廢物處理法,之后又出臺了再生資源利用促進法、包裝容器再生利用法等,2000年頒布和實施了《循環型社會形成推動基本法》《廢棄物處理法》(修訂)《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修訂)《建筑材料循環法》《可循環食品資源循環法》《綠色采購法》6部法律,形成了目前世界上最先進、最完備的環保及循環經濟法律體系。
法律實施準備充分,制定的目標切實可行,保證了循環經濟能逐步推進并取得實質性進展。與法律相配套,日本政府對發展節能環保的企業,實施傾斜性的產業政策:日本國會每年通過的與環保有關的預算近130億美元,資金撥給環境省、經產省、農林省和國土交通省等主要相關部門。國家對生產廢棄物再資源化工藝設備,給予相當于生產、實驗費1/2的補助,對引進先導型能源設備企業予以1/3的補助等。
稅收方面,對引進再循環設備的企業減少特別折舊、固定資產稅和所得稅。日本對廢舊塑料再生處理設備在使用年度內,除普遍退稅外,還按取得價格的14%進行特別退稅;對廢紙脫墨、玻璃碎片雜物去除、空瓶洗凈、鋁再生制造等設備實行3年的退還固定資產稅等等。
從實施效果看,上述政策措施激發了企業對節能、再循環設備設施和產品的開發投資,增加了企業發展環保產業的積極性。
德國:
大力開發利用可再生資源
德國在節能環保領域處于世界領先地位,其節能環保理念深入身心,政策面面俱到,措施滲透到生產、生活各個環節。時至今日,節能環保產業已成為德國又一大支柱產業,為德國經濟發展和生活水平提高做出了重要貢獻。
德國不僅把發展可再生能源作為確保能源安全安,能源多元化供應和替代能源的重要戰略選擇,而且也視之為減少碳排放和節約石化類燃料引起的環境問題的重要措施。政府財政部、環保部及各聯邦有關部門,還有受政府和企業資助的民間機構和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形成了節能環保網絡系統,他們從法律法規建設、新技術開發利用、財稅支持等各方面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提供支持和保障。
可再生能源成為德國一項非常重要的經濟因素,根據德國宇航中心(DLR)研究報告,至2030年德國可再生能源占發電量的比例可達45%,至2050年可上升至77%;至2050年可再生能源占初級能源比例約50%;通過提高能效,至2050年可減少80%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以1990年為基礎)。德國在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水利發電等開發利用方面居世界領先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德國位居高緯度,日照時間并不長,太陽能資源并不豐富,但卻是太陽能應用的先驅。德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太陽能上網電價法的國家,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電價補貼政策極大的推動了德國太陽能發電技術的發展,也造就了上下游完整的太陽能產業鏈,擁有著世界上最先進的太陽能技術和研發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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