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得擅自閑置污水處理設施,禁止人為損壞已建污水治理設施行為。
(四)對污水處理設施監測進出水不正常、閑置污水處理設施、破壞的及時完成整改。
第四條補助政策
市財政對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業主單位進行運行維護管理資金補助。其中,對采取集中治理模式的,按照實際治理戶數每戶每年100元的標準進行補助;對采取分散治理模式的,按照實際治理設施每套每年80元的標準進行補助。鎮(街道)應結合本轄區實際,出臺相應補助政策。不足部分由村自籌解決。
集中治理模式指終端設施接納戶數在10戶(含10戶)以上的治理設施。
第五條補助申報、審核和資金撥付
(一)以鎮(街道)為單位,于每年1月20日前,將本鎮(街道)符合非納管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補助規定的項目打包,向市環保局、財政局申報上一年度市級運行維護管理補助資金。
(二)市環保局根據日常監督及考核情況,對鎮(街道)申報情況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三)市財政局按照審核意見,對符合補助條件的,將補助資金下撥到有關鎮(街道),由各鎮(街道)撥付到業主單位。
第六條不予補助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補助資金不予安排:
(一)未落實日常運行維護管理機制的;
(二)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無進、出水或進出水質不合格,經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
(三)分散式污水治理模式的20%(含)以上治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
(四)造成群眾3次(含)以上有效投訴,或被媒體曝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七條責任追究
對因管理不善,導致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長期不能正常運行或嚴重損壞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具體由市環保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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