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計罰持續性違法行為
針對6類持續性的環境違法行為,“條例”規定按日計罰。這些行為表現為同一環境違法行為,如未經環保審批擅自建設、生產,無排污許可證擅自排污等。
按日計罰為違法者設定改正時限和機會,如果其在法定的改正期間內仍不改正,那么執法部門在一個月內任意一次查驗中發現其仍有同一違法行為,執法部門將以要求改正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查驗之日止為處罰期間,每天罰款1萬元。
“實行按日計罰是對行政處罰計罰方式的創新。”許化解釋,在執法實踐中,如果只認定為一個違法行為予以處罰,處罰明顯偏低,如果認定為多個違法行為予以處罰,法律依據又不明確。他認為,實施按日計罰可以扭轉“環境違法成本低”的局面,增強環境法定處罰的威懾力。
擴大查封扣押范圍
“條例”擴大了查封扣押范圍,將居民反響強烈的在夜間和中午違法建筑施工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作業以及無證排污列入查封扣押范圍。
“條例”還細化了程序。由于國家法律尚未對查封扣押行政措施進行規定,為保障相對人的權益,對行政部門權力予以必要限制,“條例”明確規定了查封扣押行為期限,還規定了后處理程序,對違法事實認定不清的,執法部門需要按時解封或返還,對需要將查封扣押措施轉化為罰沒行為的,應與《深圳市罰沒物品處理工作規程》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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