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前三包”責任制度
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與管理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循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原則,按照劃定范圍和管理標準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責任人履行責任書確定的環境衛生、市容秩序、綠化維護責任,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履行相應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執法等職責。
解讀:立足貴陽市環境衛生、市容秩序、綠化維護方面責任難以落實等實際,規定了“門前三包”責任制度。目的在于動員和組織廣大臨街單位積極參與到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活動中來,增強主人翁責任感。
該制度特點之一在于確定管理責任主體為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一家,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為縣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防止主體過多責任反而不明的問題。
免責聲明: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 綠色節能環保網 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 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 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