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三:優先實施噪聲主動控制
地面交通噪聲污染的控制與其他污染的控制一樣,都要遵循“防治結合”的原則,采取積極主動的態度,對噪聲的產生(噪聲源)和排放(傳聲途徑)進行控制,創造一個良好的室外聲環境,這是環境保護的根本要求。因此,提出了地面交通噪聲污染控制的第三條原則“在技術經濟可行條件下,優先考慮對噪聲源和傳聲途徑采取工程技術措施,實施噪聲主動控制”。
在這里,噪聲主動控制是指對交通噪聲采取的保證室外環境噪聲達標的工程技術手段,包括噪聲源控制、傳聲途徑噪聲削減兩類噪聲污染防治技術措施。
原則四:重點保護噪聲敏感建筑物
地面交通噪聲污染控制的最終目的,是保護人們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聲環境質量,其重點是對《噪聲法》定義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進行保護,如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為此提出的地面交通噪聲污染控制的第四條原則就是“堅持以人為本原則,重點對噪聲敏感建筑物進行保護”。
記者:《技術政策》如何合理發揮4類聲環境功能區在地面交通噪聲污染預防中的作用?
答:地面交通設施的類型和層次很多。《聲環境質量標準》將鐵路(鐵路專用線除外)、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和高架段)定義為“交通干線”。交通干線因交通量大,噪聲影響突出,兩側只能設立4類聲環境功能區。由于4類區環境噪聲限值寬松,不適宜居住,因此,在4類區內宜進行綠化,或者作為交通服務設施、倉儲物流設施等非敏感性應用,不宜有噪聲敏感建筑物存在。如4類區內有噪聲敏感建筑物存在,宜采取聲屏障、建筑物防護等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進行保護,有條件的可進行搬遷或置換。
對于4類區的劃定,不能太寬,否則會降低土地使用價值;也不能太小,否則不能有效衰減噪聲。應綜合考慮交通類型與運行特征、兩側土地開發利用情況、合理可行的工程降噪措施等條件加以確定?!豆δ軈^劃分技術規范》對此有具體規定,根據新的環保要求,這一規范正在修訂。
記者:如何對噪聲敏感建筑物進行重點保護?
答:地面交通設施的建設或運行會對噪聲敏感建筑物產生嚴重影響,政府或所有權單位、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應考慮采取工程技術措施(低噪路面、基礎減振、聲屏障等)降噪,或對噪聲敏感建筑物予以搬遷、置換。
如果地面交通設施的建設或運行造成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外環境噪聲超標,且采取室外達標的技術手段不可行(如城市道路路面寬、車道多,兩側為高層建筑,采用聲屏障僅能保護低層建筑),此時應考慮對噪聲敏感建筑物采取被動防護措施(如隔聲門窗、通風消聲窗等),對室內聲環境質量進行合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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