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況下,基于平均成本定價原則向新能源汽車提供價格補貼,在經濟上行之有效?
只要供求行為是充分競爭的,在市場中發揮主導作用的就應當是“邊際成本”定價原則。邊際成本低于平均成本時,則會發生“惡性競爭”,即在使用相同技術的假設下,當一家企業為保持盈虧持平而以平均成本價格銷售商品時,已經進入市場的另一家企業為降低虧損而以低于平均成本的價格銷售同一種商品,迫使其他企業進一步降低售價,直至全部商品都以邊際成本定價并且全部企業因虧損而退出市場。
所以,在教科書經濟學里,只要企業是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要使企業之間的競爭不至于帶來破壞性影響,自由競爭就只能發生在平均成本曲線低于邊際成本曲線的階段。這意味著在平均成本遞減階段供給商品的企業,要么接受政府補貼,要么必須偏離“利潤最大化”行為模式。
根據經驗,我們可以合理地假定,新能源汽車行業正處在需要接受政府補貼的“規模經濟”生產階段,因為新能源汽車生產過程中積累的經驗和知識等因素應當會導致規模收益遞增,即導致平均成本隨產量增加而下降。
只要推行新能源汽車從長期來看是合理的,即長期平均成本曲線的最低點(即它與邊際成本曲線的交點)低于同類型舊能源汽車的市場價格,那么在基于平均成本補貼方法的誘導下,新能源汽車企業按照利潤最大化原則,將更快地以平均成本曲線與邊際成本曲線的交點所決定的產量提供新能源汽車。
由此,從公共政策角度看,可以通過一系列仔細設計的招標和競投的誘導,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新能源汽車廠商將在由全體“可能技術”決定的邊際成本曲線集合內,尋求和研發對應于最低平均成本曲線的技術,從而加快降低新能源汽車的實際生產成本,推動經濟更快地跳出舊能源陷阱。
上述關于新能源汽車公共政策的冗長分析表明,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需要考慮相當多的細節,并在這些細節上作出改善。改進新能源汽車的公共政策,需要改善獲取新能源汽車平均成本信息、招標和競投,以及對舊能源汽車征稅等諸多方面的效率。
分析新能源汽車領域公共政策得出的上述結果,也反復為其他領域的公共政策實踐所證明。例如,關于電信頻帶拍賣和其他資產拍賣的理論與實踐表明,關鍵的問題是,什么樣的招標和競投是“仔細設計的”?
著名經濟學家希克斯說過,細節上的效率改善是“技術進步”的真實含義。中國經濟從“投資驅動”轉向“創新驅動”的過程,類似于傳統農業從“粗放經營”轉向“集約經營”,需要的是無數勞動者在無數日常生活與生產過程的細節上的效率改善。同樣地,政府行為模式的轉型,也需要我們的政府官員在無數細節上的效率改善。我們的政府如果不注重改善公共政策的細節,那么提高公共政策的效力、切實以其支持市場功能、彌補市場的不足,只是并且只能流于空談。
對論
改進政策細節有例可循
“細節決定成敗”已被奉為管理學的圭臬,對于公共政策管理也不例外。
單單如何補貼新能源汽車一項,就涉及供給與需求彈性、稅耗、平均成本、邊際成本等諸多細節,那么不難推算,在中國經濟規模持續增長、分工日益精細、新產品新服務層出不窮之際,大量公共政策涉及的細節累加起來,何其之多。
要想“搞對全部細節”,難度可想而知。所幸國內外的公共政策實踐與理論研究為我們提供了可供參考的思路:
其一,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合理限定公共政策的適用范圍。如此一來,政府才能集中有限的公共資源,處理好公共政策必須考慮的細節。
如果期望一國經濟始終充滿活力,就需要經濟活動不斷推陳出新;公共政策過早介入則可能抑制市場的創新與探索。為此,值得考慮的做法是,除非市場探索可能帶來系統風險,政府可對其采取“保持關注,及時校正”的態度。
其二,對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提供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以制度安排應對尋租與腐敗雖是老生常談,但的確是“搞對細節”的前提;與此同時,提供適當的待遇吸引優秀人才安心完善公共政策,合理配置政府部門內部資源、避免工作量苦樂不均,也不可忽視。
其三,擴大公共政策制定過程中的公共參與。現代市場經濟中,完善公共政策所需的信息細節分布廣泛,其中一些信息(如企業與個人的行為方式)難以通過官方統計機構有效搜集。改進與推廣聽證會等制度,有助于集思廣益完善公共政策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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