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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其中最為關鍵的一點在于,450ppmv的目標濃度確定后,2006年至2050年期間,人類通過化石燃料和水泥生產產生的排放量就隨之確定。在這個總量中,發達國家確定‘率先減排’比例后,余下的即為發展中國家的排放量,且所剩不多。”丁仲禮說。
根據他的計算,如果接受發達國家提出的25%的中期減排目標,中國到2019年即用完排放權。即使這個目標提高到40%,也僅僅將用完排放權的時間推到2021年而已。
“這樣的方案將大大剝奪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益,違背了國際關系中的公平正義原則,也違背了氣候變化協議中‘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如果這些方案得到實施的話,將成為人類歷史上罕見的不平等條約。”他說。
“人均累計排放”最能體現公平正義原則
丁仲禮認為,用某個時間點開始的人均累計排放來分配今后的排放權,最能體現公平正義原則。
“從一個國家當前工業基礎、城市化水平、人均GDP和國民福利等方面同人均累計排放的高度相關性來論證,這個指標是合理的。”他說。
他指出,從1900年到2005年這一段時期,中國的人均累計排放大約是全世界平均數的三分之一,是發達國家的十分之一,是美國的二十分之一。同樣,我們今天的排放也剛剛達到或者略超全世界人均排放的平均值,這也只有美國人均排放的四分之一。“這必須作為未來排放權分配中充分考慮的因素。”
我國目前處于一個高速發展時期,能源需求旺盛,減排難度不小。“考慮到中國正在大力發展和應用低碳技術,實施節能減排的各種努力,我們評估認為,即使在450ppmv至470ppmv濃度控制目標下,中國也有足夠的邏輯和道義的支持,要求在2006年至2050年間獲得1100億噸至1300億噸碳的排放權。”丁仲禮說。
他特別說明,通過計算,發現在450ppmv的控制目標下,現在大部分發達國家已經形成排放赤字,“但我們并非主張這些國家今后不能再有任何排放,而是主張這些國家應該用資金和技術來‘交換’今后的排放權。”
此外,丁仲禮認為,對450ppmv目標不應設定得太過剛性。因為450ppmv目標是IPCC在氣溫對CO2濃度高度敏感的認識下做出的,并且主要來自數值模擬,并非來自對過去百年紀錄的嚴格評估。
“在未來關于氣候變化的談判中,中國應擔負起大國的責任,堅持公平正義原則,以‘排放配額’為議題展開談判,變被動為主動,捍衛國家發展權。”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