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廈門市海洋環境保護若干規定》,規定除城鎮污水處理廠外,鼓浪嶼、筼筜湖、環島路外側、五緣灣、杏林灣等地以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區域不得新建排污口。上述區域已有的排污口,由市政府組織整治,不需保留的,予以拆除。如有企業或單位私設暗管偷偷向海域排放水污染物,將最高被罰款10萬元。
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楊金興表示,廈門作為國際性港口風景城市,曾相繼獲得聯合國“人居獎”、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等榮譽。近年來,隨著該市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廈門海洋環境質量逐步惡化。為保護海洋環境,廈門從2003年就著手對海洋環境保護進行立法調研并形成草案。草案經廈門市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后于去年11月26日通過。
據楊金興介紹,該規定突出了地方性和可執行性,注重生態文明建設,限制過度開發,以實現海洋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規定將按照“誰開發誰維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建立海洋生態補償機制。
為防止采砂對廈門海洋環境的破壞,規定明確禁止在廈門海域開采海砂,一旦發現在廈門海域開采海砂的,廈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每立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海洋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責令限期治理。規定還禁止在廈門海域中華白海豚保護區、文昌魚保護區以及其他依法設立的禁漁區進行捕撈,嚴格控制在廈門海域從事水產養殖。
規定將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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