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江已正式印發《晉江市污
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規定和晉江市污水處理費資金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下個月,凡在晉江市范圍內使用城市自來水和自備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污水處理費。
規定明確,晉江市區6個街道的居民用戶按0.95元/噸征收,非居民用戶按1.4元/噸征收;重點建制鎮(安海鎮、金井鎮、東石鎮)居民用戶按0.85元/噸征收,非居民用戶按1.2元/噸征收;其他鎮按0.8元/噸征收。
規定同時明確了征收計量方式: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隨同自來水費,根據水表計量按用水量計征收費。使用自備井及原水的排水戶依法應申請取水許可證的,應向水利部門申請取水許可證,并在取水口安裝經計量管理部門檢定的水表,按水表計量計征;未安裝計量水表的,按取水設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指取水設施每天24小時滿負荷運轉的取水能力),確定每月收費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屬居民自備井未安裝計量水表的,按常住人口200L/日·人用水量計征。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單位,污水處理費按實際排水量計征。
規定明確,污水處理費的使用范圍包括鎮(街道)、村(社區)污水管網的建設、維護管理費用;全市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
泵站、農村小型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管理費用;污泥處置費用及污水處理費代征費用。
詳情如下:
晉政辦〔2020〕38號
晉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晉江市
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規定和晉江市污水處理費資金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泉州出口加工區管理局,市有關單位:
《晉江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規定》和《晉江市污水處理費資金管理規定(試行)》已經市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晉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0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晉江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切實保障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號)等文件,制定本征收管理規定。
一、征收對象
凡在晉江市范圍內使用城市自來水和自備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規定,應繳納污水處理費。
二、征收標準
按照晉江市發改局《關于調整晉江市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的復函》(晉發改〔2016〕72號)文件規定執行。即:市區6個街道的居民用戶按0.95元/噸征收,非居民用戶按1.4元/噸征收;重點建制鎮(安海鎮、金井鎮、東石鎮)居民用戶按0.85元/噸征收,非居民用戶按1.2元/噸征收;其他鎮按0.8元/噸征收。
三、征收計量方式
(一)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隨同自來水費,根據水表計量按用水量計征收費。
(二)使用自備井及原水的排水戶依法應申請取水許可證的,應向水利部門申請取水許可證,并在取水口安裝經計量管理部門檢定的水表,按水表計量計征;未安裝計量水表的,按取水設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指取水設施每天24小時滿負荷運轉的取水能力)確定每月收費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屬居民自備井未安裝計量水表的,按常住人口200L/日·人用水量計征。
(三)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單位,污水處理費按實際排水量計征。
符合本條規定情形的,由排水戶向所在鎮(街道)和水利局提出實際排水量計量申請,并提供水量單位測試表和有資質單位核算的排水量額度或提供在線監測數據,報所在鎮(街道)和水利局審核后,按排水量額度或在線監測到的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四、征收程序
(一)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水利局委托各自來水公司在收取自來水費時一并代收,并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代收后按月繳入市財政專戶。
(二)使用自備井及原水的,污水處理費由水利局委托所在轄區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安平開發區、泉州綜合保稅區或水務集團等相關部門按月征收,征收后按月繳入市財政專戶。
五、減免條件和核定辦法
(一)不在城市污水處理廠服務范圍內或配套管網未覆蓋的排水戶自備污水處理設施,其污水處理后水質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且符合所在區域排水系統排污口受納水域功能要求,排放海洋、江河、湖泊、河涌,不進入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但應依法繳納其他費用。
符合本條規定情形的,由排水戶向水利局提出減免,并提交自備污水處理設施相關資料和有資質單位出具的水質檢測報告。
(二)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減免污水處理費的,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辦理。
符合本規定情形的,由排水戶向水利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水利局對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減免。
(三)依照本規定對需要作出減免決定的,水利局應當自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四)在減免有效期內,水利局將對已辦理減免手續的用戶進行抽查。抽查不達標的,或生態環境部門依法認定排污不達標的,次月起全額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直至整改驗收完畢。整改驗收合格后再次申請減免的,減免執行時間為申請辦理減免手續并被審核通過后的次月起。連續兩次抽檢不達標的,自第二次抽檢不達標的時間起,一年內暫不受理減免征收污水處理費的申請。
六、污水處理費的收支管理
(一)污水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代征單位應在每月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個月代征的污水處理費全額上繳至市財政專戶。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坐支、截留和擠占或者挪用污水處理費。
(二)代征手續費按實際征收污水處理費總額的5%計取。
(三)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每年度征收的污水處理費如達到應收污水處理費的60%(青陽、梅嶺、西園、羅山、靈源、新塘、陳埭、池店等鎮街應達到70%),則按規定予以返還(詳見《晉江市污水處理費資金管理規定(試行)》),并專款專用。
七、污水處理費的使用范圍
(一)鎮(街道)、村(社區)污水管網的建設、維護管理費用;
(二)全市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泵站、農村小型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管理費用;
(三)污泥處置費用;
(四)污水處理費代征費用。
八、違約責任
(一)對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戶,經催收仍拒不交納,水利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排水戶拒不執行的,由水利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排水戶對征收污水處理費的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排水戶以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水利局依據職權責令其限期補繳污水處理費,并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九、部門職責
(一)水利局是全市征收污水處理費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對污水處理費的使用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參與污水處理費支付的審核,依法實行城市污水入網監督許可管理,并對使用自備井及原水的排水戶進行取水管理。
(二)財政局負責污水處理費的票據和資金管理,配合水利局對污水處理費的使用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三)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具體工作。
(四)審計局負責對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五)泉州市晉江生態環境局負責對工業污水排水戶排入污水管網的污水水質水量及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水量進行監管。
(六)各自來水公司受水利局委托負責代征污水處理費,并與水利局簽訂代征污水處理費協議。
十、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泉州綜合保稅區、水務集團應指定專門機構、人員負責本轄區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的協調和資金使用管理。
十一、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按規定落實屬地管理原則,負責鎮(街道)級、村級污水管網設施和農村生活污水管網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鼓勵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
十二、水利局、財政局、發展和改革局、泉州市晉江生態環境局、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泉州綜合保稅區和水務集團等單位,以及污水處理費代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坐支、截留、擠占、挪用污水處理費的;
(二)違反規定減免污水處理費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情形的。
十三、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開始實施。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十四、本規定由晉江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晉江市污水處理費資金管理規定(試行)
為規范污水處理費使用管理,提高相關單位征收污水處理費的積極性,切實保障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在《晉江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規定》的基礎上,制定本規定。
一、污水處理費返還的計算基數
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每年計劃征收的污水處理費暫按上一年度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自來水供水量為基數計算(詳見附件),實際的返還金額以本年度征收額為基數進行返還。
二、污水處理費的返還標準
綜合考慮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管網建設、管理、維護等工作實際,將全市分為3個類型,在達到應征收污水處理費要求的前提下,按不同比例標準予以返還,專項用于污水處理工作。
(一)返還10%:青陽街道、梅嶺街道和羅山街道征收的污水處理費,在扣除規定的代征手續費后,按10%予以返還,專項用于街道、村(社區)污水管道的維護管理,不得挪用。若實際征收的污水處理費未達到應征收污水處理費的70%,則不予返還。
(二)返還15%:陳埭鎮、池店鎮、新塘街道、西園街道和靈源街道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在扣除規定的代征手續費后,按15%予以返還,專項用于鎮(街道)、村(社區)污水管道建設和維護管理,不得挪用。若實際征收的污水處理費未達到應收污水處理費的70%,則不予返還。
(三)返還50%:除陳埭鎮和池店鎮外的各鎮(經濟開發區)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在扣除規定的代征手續費后,按50%予以返還,專項用于鎮(經濟開發區)、村(社區)污水管道的建設和維護管理,不得挪用。若實際征收的污水處理費未達到應收污水處理費的60%,則不予返還。
三、污水處理費的返還辦法
(一)代征手續費
代征手續費按實際征收污水處理費總額的5%計取,列入市水利局年度預算,市財政局每年年初根據年度預算,按照《晉江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規定(試行)》有關規定,將上一年度代征手續費撥付給各代征單位。
(二)返還污水處理費
應返還的污水處理費列入市水利局年度預算,市財政局每年7月按照上半年實際征收的污水處理費(扣除代征費后),先行撥付30%應返還的污水處理費給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下一年度初按照上一年度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污水處理費征收情況(扣除代征費后)和本管理規定確定的返還標準進行核算,將剩余應返還的污水處理費撥付給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如相關鎮(街道)、經濟開發區未達到應收污水處理費目標,則不予返還,并在下一年度應返還的污水處理費中扣除先行撥付的30%污水處理費。
四、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開始實施,試行期1年。
五、本規定由晉江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附件:2020年各鎮(街道)計劃征收污水處理費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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