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保監會就《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保險資金不得買入創業板股票,不得買入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的股票,也不得投資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行業,或者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的不動產。
就保險資金的運用范圍,暫行辦法明確,保險資金運用限于下列形式:銀行存款;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資金所投資基金的基金公司應當沒有不良記錄,投資團隊穩定;首只基金契約生效時間超過一年;歷史投資業績良好,管理資產規模穩定增長。
就社會關注的保險資金對不動產的投資,暫行辦法明確,保險機構可以從事不動產投資,主要包括基礎設施類不動產、非基礎設施類不動產等。另外,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資本金可以從事自用物業和以控股為目的的股權投資。其中以控股為目的的股權投資企業應當限于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金融類企業、與保險業相關的公司。
暫行辦法明確了保險機構從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存款于非銀行金融機構;買入創業板股票,或者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利用股票投資從事內幕交易、利益輸送和操縱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將投資資產用于信用交易,或者向他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投資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行業或者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的不動產;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投資非金融類企業股權;其他中國保監會禁止的投資行為。保險資金投資的具體比例和資產認可標準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暫行辦法還明確,保險機構從事資金運用應當實行集中化管理,由法人機構統一管理和運用,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業務。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等機構,實施保險資金運用第三方托管。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可將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的投資品種作為基礎資產,發行或者發起設立保險資產管理產品。
就保險資金的決策運行機制,暫行辦法明確,保險資金運用實行董事會負責制。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資產配置和投資政策、風險控制、合規管理承擔最終責任。保險資金投資股票、無擔保債券,基礎設施債權計劃和股權計劃、股權和不動產等高風險資產以及委托投資等重大保險資金運用事項,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董事會應當設立投資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管理委員會。
暫行辦法還就保險資金的風險管理進行了詳細規范。規定保險機構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體系,對保險資金運用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應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同業拆借和債券回購業務管理,嚴格控制融資規模和使用杠桿,禁止用短期拆借資金投資高風險和流動性差的資產。
就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保險機構的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核準。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或者發起設立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對象為公開市場交易流通有價證券的,實行初次申報核準,同類產品事后報告;投資對象為非公開市場交易流通資產的,實行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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