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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17-9-23 來源:北極星環保網

日前,福建漳州市政府印發《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全文如下: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漳....
日前,福建漳州市政府印發《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全文如下:

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漳州市

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綜〔2017〕4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開發區管委會,漳州臺商投資區、漳州高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

為全面掌握漳州市土壤環境質量現狀,切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根據《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閩政〔2016〕45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強化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管理,初步形成政府、企業和社會多方參與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促進土壤資源可持續利用,著力打造“田園都市、生態之城”的富美新漳州。

二、工作目標

總體目標: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基本健全,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土壤環境得到有效保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總體得到管控。到2030年,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建立健全,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

主要指標: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1%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務

(一)全面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構建土壤環境監管體系

1.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

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實施方案編制。在現有調查和監測工作基礎上,以耕地、園地等農用地和飲用水源地周邊土壤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查明耕地、園地等農用地和飲用水源地土壤污染的分布,分析土壤污染對農產品、飲用水質量的影響,組織編制《漳州市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與評估報告》,2018年底前完成;掌握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電鍍、制革、鉛酸蓄電池等重點行業企業(以下簡稱“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2020年底前完成。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建立每10年1次的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并對調查數據加以綜合分析。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環保局、財政局、國土局、農業局、林業局、經信委

2.加快土壤環境監測體系建設

提升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加強市、縣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建設,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配備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所需儀器設備和人員,提升我市土壤環境監測綜合能力。建立健全培訓制度,每年至少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各地要根據土壤環境監測事權,通過政府購買第三方監測服務等方式,加大對土壤環境監測等基礎能力建設投入,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環保局、財政局、國土局、農業局、住建局

加快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按照統一規劃、整合優化的原則,科學設置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以耕地、園地、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重點工業園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及周邊為重點,根據土壤監測點位布設要求,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省控監測點位設置,建設覆蓋全市、布局合理、重點突出的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并按照國家規范開展監測和評價,2017年底前完成國控監測點位設置;2020年底前實現監測點位市域范圍全覆蓋。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環保局、國土局、農業局、經信委

建立土壤環境定期監測制度。在耕地、園地等布設土壤環境監測基礎點位,每5年開展1次監測,掌握全市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及其變化,根據需要增加監測項目和頻次;在蔬菜產業基地、果園和茶園集中區、飲用水源地、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及其影響區域等,布設土壤環境監測風險點位,每3年開展1次監測,掌握重點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變化。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環保局、農業局、國土局、經信委

3.推動土壤環境質量大數據平臺建設

按照全省生態環境大數據平臺建設工作部署,整合環保、農業、國土等現有土壤監測數據,統籌土壤環境監測數據采集網絡,優化監測數據采集流程,力爭2018年底前建成全市土壤環境質量數據庫,對接省生態環境大數據平臺,加強數據共享,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項目建設、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環保局、農業局、國土局、數字辦、經信委、衛計委、林業局、住建局、規劃局、科技局、海洋與漁業局

(二)嚴格監管各類土壤污染源,完善環境風險防控體系

4.嚴控農業面源污染

引導農業可持續化發展。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依托各地農業特色產業,2017年底前示范推廣施用有機肥(含商品有機肥)33萬畝。到2020年,全市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有機肥養分還田率達到60%;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健全完善“監管部門+農資企業+農戶”的農資監管信息化網絡,推行農業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社等新型生產經營主體實名購買農藥、獸藥制度。全面啟動農藥、獸藥平臺監管,加強平臺線上巡查,掌握農藥、獸藥產品特別是高毒、高殘留農藥流向動態,及時調查處理購銷異常情況;示范推廣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技術。選取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產業企業、省級規范農民合作社等,開展綠色生態農業補貼試點。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農業局、供銷社

加強農藥包裝和廢棄農膜回收處置管理。推行農業清潔生產,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和農膜回收處理體系,建設農村定點有償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和農膜站點,建立健全貯運和綜合利用網絡。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為。自2017年起,選擇水稻主產區(漳浦、云霄)、蔬菜主產區(龍海、漳浦、南靖、平和、詔安)、水果優勢產區(長泰、漳浦、詔安、云霄、平和、華安)和茶葉主產區(華安、南靖、平和、詔安)開展試點工作;到2020年,力爭實現上述農產品主產區全覆蓋,廢棄農膜回收率達80%以上。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農業局、供銷社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加強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強化典型示范引導,大力推廣先進工藝技術和生態養殖模式。持續推進畜禽養殖標準化建設,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可養區生豬規模養殖場標準化改造任務,實現零排放或達標排放。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獸藥、飼料添加劑中的有害成分通過畜禽養殖廢棄物還田對土壤造成污染。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著力提高治理的專業化水平和防治效果,到2020年,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75%以上。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農業局、財政局、環保局

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每年至少開展1次主要灌溉水水源的水質監測,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田,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水利局、農業局

5.嚴控工業企業污染源

強化工業企業及園區土壤環境監管。根據轄區內工業企業分布和污染排放情況,2017年底前,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監測結果向所在地環保部門備案。各縣(市、區)、開發區(投資區)每3年對重點監管企業周邊區域至少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數據及時上傳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以電鍍集控區、制革集控區和石化產業園區等為重點,鼓勵企業優先選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并采用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定期開展生產設備、設施巡查巡護,及時查處生產過程中材料、產品或者廢物的揚散、流失和滲漏等問題,防止土壤污染。各縣(市、區)、開發區(投資區)環保部門要定期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巡查,督促企業污染防治設施穩定運行,達標排放。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環保局、經信委

規范企業拆除活動。以工業企業“退城入園”較多的東山縣、高新區等區域為重點,嚴格監管重點行業企業拆除活動。在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活動時,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縣級環保部門備案,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環保、經信委

6.嚴控尾礦庫及渣場污染

2017年底前,各縣(市、區)、開發區(投資區)要完成歷史遺留尾礦庫和渣場排查。加強尾礦庫和渣場的監督性環境監測和監管,發現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制定綜合整治方案,優先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農田周邊地區開展整治工作。重點監管尾礦庫所在企業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和風險評估,按規定編制、報備環境應急預案。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國土局、環保局、安監局、經信委

7.嚴控生活污染

結合宜居環境建設行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試點,完善城鄉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立政府、社區、企業和居民協調機制,通過分類投放收集、綜合循環利用,促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深入實施《漳州市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三年攻堅行動實施方案》,進一步加快推進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2017年底前,全市完成500個以上村莊的污水處理,全面開展1033個村莊垃圾治理。2020年底前全市70%以上行政村覆蓋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所有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住建局、財政局、環保局、農業局、發改委

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對在用、停用和已封場的生活垃圾填埋場周邊土壤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估。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生活垃圾填埋場所的排查,摸清數量、分布及其對土壤環境質量的影響。嚴格規范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各縣(市、區)、開發區(投資區)根據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需要,合理規劃建設污泥處置設施,推進污泥無害化處理。加大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去向檢查力度,規范污泥處置。堅決查處滲濾液直排和超標排放行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場防滲漏、防揚散等措施。到2020年,各縣(市、區)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90%以上。開展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等資源化利用示范。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境標志產品。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住建局、環保局、財政局、發改委、經信委

8.加強重金屬污染源管控

積極鼓勵和引導重金屬污染排放企業改進生產工藝和管理方式,從源頭上減少含重金屬污染物的產生量。進一步嚴格限制審批增加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設項目,新建企業原則上應布局在規范設立的工業園區內,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運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污染防治技術,最大限度地降低重金屬排放量。重點防控區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原則上在本防控區域進行平衡;非重點防控區,以縣為區域進行平衡,無法平衡的,可在市級區域進行平衡。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環保局、經信委

減少重金屬含量超標農藥、化肥的使用。倡導鼓勵施用有機肥,推廣綠肥種植,推進化肥施用零增長行動。推進商品有機肥生產,加強商品有機肥生產環節監控,嚴禁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有機肥進入市場。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農業局、質監局、供銷社

9.規范廢物處理處置活動

各縣(市、區)、開發區(投資區)要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及大宗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排查和整治,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2017年底前完成整治方案并有序實施。進一步健全危險廢物源頭管控、規范化管理和處置等工作機制。科學規劃和建設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提升現有固體廢物處置設施處置能力,加快推進九龍嶺漳州市工業廢物綜合處置場、古雷港經濟開發區工業廢物處置場工程、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飛灰處置場和醫療廢物處置中心等一批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程項目建設。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環保局、經信委、發改委、國土局、商務局、住建局、衛計委

以電子廢物拆解集中區和拆船廠等為重點,引導企業采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不得采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工藝或者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環保局、經信委、國土局、海洋與漁業局

(三)狠抓農用地保護與安全利用,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10.推進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

2017年底前,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指南,按污染程度將全市農用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嚴格管控類三個類別。以耕地、園地為重點,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產地土壤環境安全。以土壤環境質量詳查結果為依據,開展耕地、園地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在平和縣、華安縣開展土壤質量分類試點,2018年底完成。在試點的基礎上有序推進全市耕地、園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逐步建立分類清單。2020年底前,各縣(市、區)、開發區(投資區)要全部完成所有類別劃定,并報市政府審定。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各縣(市、區)、開發區(投資區)每3年對各類別耕地、園地面積及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逐步開展林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工作。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農業局、環保局、國土局、林業局

11.優先保護質量較好的耕地和園地

各縣(市、區)、開發區(投資區)要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高標準建設和更嚴格的保護制度,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對因監管不力、措施不到位導致優先保護類耕地和園地總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市、區)、開發區(管委會),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要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對確需占用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和園地,鼓勵建設項目業主實施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2017年底前,平和、華安、漳浦、龍海等縣市要制定的土壤環境保護方案。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國土局、農業局、環保局、水利局、財政局

嚴控企業污染。禁止在優先保護類耕地和園地集中區域周邊新建可能影響耕地土壤質量的重點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不得擴建,并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實施提標升級改造或適時引導搬遷。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環保局、經信委

12.安全利用質量較差的耕地和園地

各縣(市、區)根據土壤環境和農產品質量狀況,對確定為安全利用類的耕地和園地,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園地安全利用方案,要建立防護隔離帶、阻控污染源,采取農藝調控以及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的風險。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到2020年,完成省下達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務。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農業局、國土局

13.全面落實管控類耕地和園地嚴格管理

各縣(市、區)、開發區(投資區)要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和園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相關措施。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計劃。繼續在受污染的耕地和園地開展污染修復及農作物種植結構調整試點,探索實行耕地輪作休耕制度試點。到2020年,完成國省下達的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任務。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農業局、林業局、國土局、財政局、環保局、水利局

14.加強林地土壤環境管理

嚴格控制林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推廣生態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蟲害綠色防控措施。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檢測超標的區域要及時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在林地分布區域,要建立產出食用林產品質量定期檢測制度,發現超標的,要及時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對林地土壤污染問題突出的區域,應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評估與治理修復。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林業局、食品藥品監管局

(四)深化建設用地環境風險管控,保障人居環境安全

15.建立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制度

自2017年起,對擬變更土地所有權人的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或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要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定負責組織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規劃部門備案;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定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評估結果報送市環保局、城鄉規劃局、住建局、國土局等主管部門備案。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環保局、國土局、住建局、規劃局、經信委、農業局

16.明確建設用地風險管控要求

自2017年起,各縣(市、區)、開發區(投資區)要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并進行動態更新。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方可進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須進行修復達標或規劃調整后方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限制人員進入、禁止土壤擾動,制定周邊影響區域環境保護方案,每年至少開展1次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責令相關責任方清理殘留污染,有關責任主體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封閉污染區域,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工程和管理措施,防止污染擴散。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國土局、環保局、住建局、水利局、規劃局

17.落實建設用地監管責任

各縣(市、區)、開發區(投資區)要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鄉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加強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各級國土、城鄉規劃、住建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建立規劃、住建、國土、環保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國土局、規劃局、住建局、環保局

(五)加強飲用水源地環境質量調查,嚴控飲用水源地環境風險

18.加強飲用水源地環境質量調查

布設飲用水源地土壤環境監測風險點位,加強飲用水源地土壤環境監測力度,每3年開展1次監測。積極開展飲用水源地土壤基礎環境調查及評估工作。按照相關要求,開展典型飲用水源地土壤基礎環境調查及評估工作,建立并完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基礎環境信息庫,全面評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稟賦、環境質量、環境監管與環境風險狀況。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環保局、住建局、農業局,水利局、衛計委

19.嚴控飲用水源地環境風險

飲用水源地保護區涉及的縣(市、區)要推進保護區周邊土壤農藥、化肥零增長行動。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內做到4個禁止: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生活垃圾、糞便及其它廢棄物;禁止未經允許的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請并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并設置防滲、防溢、防漏設施;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藥、毒品捕殺魚類。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河長辦、水利局、住建局、環保局、林業局、交通運輸局、安監局、公安局、海洋與漁業局,漳州海事局

(六)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污染

20.加強空間布局管控

加強未利用地的土壤保護管控,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在紅線區域實施最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產業退出制度。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新建任何可能影響耕地、園地和飲用水源地周邊土壤質量的工業企業。全面落實主體功能區規劃,合理布局重點行業企業,實行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評聯動機制,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根據土壤環境等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和空間布局。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住建局、規劃局、環保局、發改委、國土局、經信委、農業局、林業局、水利局

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經信委、發改委、商務局、住建局、環保局

21.嚴格實施用地指標和總量控制

合理規劃土地利用。實施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和減量化管理,完善用地控制指標和定額標準,建立節約集約激勵和約束機制,實行城鄉建設用地“三界四區”(規模邊界、擴展邊界、禁建邊界,允許建設區、有條件建設區、限制建設區、禁止建設區)管理,落實土地用途管制。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建立完善節約集約用地評價體系,修訂完善各行業用地標準和控制指標,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國土局、規劃局、住建局、經信委、發改委、環保局、水利局、農業局

22.加強海岸帶環境保護

沿海各縣(市、區)、開發區(投資區)及有關部門要加強海岸帶環境保護監管執法,監督沿海工業區污水達標排放,依法嚴查船舶及相關作業活動等向灘涂非法排放污染物等環境違法行為。加強岸線資源保護與優化利用,對海岸帶開發強度、時序實施分類指導和嚴格控制,制定科學的港口發展規劃,保護濱海濕地,有效控制主要排海污染物。以陸源污染防治為重點,確保臨港工業區入海排污口主要污染物濃度穩定達標。要加強灘涂環境保護,定期開展巡查,及時發布信息,加強預警監管。

責任單位:各沿海縣(市)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海洋與漁業局、國土局、環保局、農業局、林業局、交通運輸局、廈門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漳州海事局

23.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

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有明確的防范土壤污染具體措施,排放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以下簡稱“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要設有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環境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企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所在地環保部門要做好相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自2017年起,各縣(市、區)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環保局、經信委

(七)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積極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示范點建設

24.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地塊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怠于承擔相關責任的,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機構代為履行,相關費用由責任主體承擔,環境保護部門要依法對怠于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進行處罰。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環保局、國土局、住建局、農業局、林業局

25.積極開展治理與修復

積極推動全市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編制,確定治理與修復重點,建立市、縣兩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庫。2018年底前,各縣(市區)、開發區要以影響農產品質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報市環保局備案。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環保局、農業局、住建局、國土局

積極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各縣(市、區)、開發區(投資區)要結合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對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醫療等項目的污染地塊和耕地污染集中區域要有效組織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到2020年,完成國家、省下達的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任務。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國土局、農業局、環保局、住建局

監督目標任務落實。建立工程進展調度機制,各縣(市、區)、開發區(投資區)每半年向市環保局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情況。建立通報制度,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通報有關情況,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建立成效評估制度,有關縣(市、區)可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國家關于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評估的技術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環保局、農業局、國土局、住建局

26.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

強化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工作。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治理與修復過程嚴格遵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并采取必要措施嚴格防范污染土壤挖掘、堆放與處置過程中排放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妥善制定轉運方案,明確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和最終處置措施等,并將轉運方案提前提交所在地和接收地環境保護部門審核。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按要求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信息、環境影響及其環境保護措施;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的指導、監督,建立相關機構的誠信檔案,將第三方機構誠信檔案納入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并向社會公開。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環保局、國土局、住建局、農業局、發改委

27.推進土壤環境保護示范區建設

開展土壤環境保護示范區建設,重點在土壤污染源頭預防、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監管能力建設等方面進行探索,編制示范區建設方案。積極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先試探索工作,在龍海、漳浦、臺商投資區等地率先啟動土壤環境保護示范區建設。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環保局、財政局、發改委、國土局、住建局、農業局、林業局

28.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

積極對接國省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綜合考慮土壤污染程度、土地利用類型、地區代表性等因素,選擇受污染耕地和園地、蔬菜基地,以及重污染企業污染地塊開展土壤污染防治試點工作。在平和縣率先啟動土壤污染防治修復示范點,打造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經典案例,形成可推廣、可復制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模式。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環保局、財政局、農業局、住建局、國土局、科技局

(八)強化環境監管執法,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制度體系

29.加強環境監管和執法力度

明確監管執法重點。重點監測土壤中汞、鉛、鎘、銅、鉈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等有機污染物,重點監管化工、電鍍、制革、鉛酸蓄電池等重點行業,以及產糧大縣、蔬菜產業重點縣、果茶產業重點縣、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城鎮建成區、畜禽集中養殖區等區域。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環保局、經信委、國土局、住建局、農業局

加大執法力度。提高環境執法人員執法能力和水平,對全市環境執法人員定期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配備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執法裝備。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配合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專項執法工作,建立環保、公安等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排放、危險化學品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廢物非法處置、污染治理設施不當使用、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對土壤污染違法行為應及時依法處罰,對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查處。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完善各級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處置救援能力建設,及時消除土壤環境風險隱患。完善環境行政執法和司法的銜接工作機制,推動環保、公安等執法案件信息錄入共享,鞏固和提升執法效果。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環保局、國土局、經信委、公安局、住建局、農業局

30.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制度

全面落實國家、省有關土壤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建立相關的工作銜接和過程管理機制。配合制定污染地塊、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相關規定。配合制定土壤環境監測、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等技術指導文件。到2020年,全市基本形成土壤環境監督管理、環境監測、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方面的制度體系。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環保局、國土局、法制辦、質監局、農業局、住建局、經信委、林業局、水利局

(九)加大科技支撐力度,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

31.推動土壤污染防治科學研究

安排科技計劃項目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工作。優化整合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重點開展耕地、園地土壤污染與主要農產品質量效應關系、農藝調控技術研發、重金屬低積累作物和修復植物篩選等方面的基礎性研究。依托相關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科研單位,研發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術,工業企業污染地塊的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技術,以及先進適用裝備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藥劑)。鼓勵我市企事業單位申報國家、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專業重點實驗室。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科技局、發改委、財政局、環保局、農業局、教育局、經信委、國土局、住建局、水利局、林業局

32.加強適用技術引進和推廣

加強適用技術引進。開展國際和海峽兩岸科技交流與合作,鼓勵引進土壤污染風險識別、土壤污染物快速探測、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地下水污染阻隔與風險控制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加大適用技術推廣。鼓勵通過各平臺,推動環保產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借鑒省內外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成果,開展農用地和建設用地污染地塊的修復技術推廣。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科技局、發改委、農業局、環保局、國土局、教育局

33.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

推動環保修復產業發展。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通過墊資修復、修復+開發+移交等商業模式,推動受污染耕地和工業企業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發揮“互聯網+”模式作用,加快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產業鏈,加快培育壯大一批環保產業龍頭企業,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的專業化水平,試點建設環境修復“醫院”。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納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經信委、環保局、國土局、農業局、財政局、發改委、科技局、住建局、工商局

(十)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宣傳,構建全社會共治體系

34.明確工作責任

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管行業必須管環保”原則,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是區域土壤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把土壤污染防治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部門協同推進工作機制,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強化監督管理,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2017年6月底前,各縣(市、區)、開發區(投資區)要編制完成工作方案,并報市環保局備案。

落實企業責任。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督促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將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企業要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企業環境風險評估、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和風險防控體系建設;依照環保規范要求,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治理技術,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按規定編制和報備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環境應急演練;自覺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接受社會監督。因生產、經營活動或突發環境事件導致土壤污染的企業和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擴散,避免對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環保局、經信委

35.加大財政資金投入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重點用于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評估、監管能力建設、科技研發、土壤保護和修復試點示范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統籌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飲用水源地質量保護等相關財政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農用地和飲用水源地集中的縣(市、區)。全面落實國家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財政局、發改委、農業局、經信委、國土局、環保局、水利局

36.引導社會資本參與

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第三方治理等方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加強商業模式創新,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推動受污染農用地和工業企業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發揮政策性和開放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發放綠色信貸的力度,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鼓勵銀行和符合條件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發行綠色債券,鼓勵對綠色信貸資產實行證券化。探索在重點行業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有序開展試點工作。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財政局、環保局、發改委、金融辦、人行漳州市中心支行、銀監局

37.加強社會監督

推進信息公開。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適時公布全市及各設縣(市、區)、開發區(投資區)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涉重金屬、化工、制革等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環保局、國土局、住建局、農業局

引導公眾參與。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環保局網站、“漳州環境”微信公眾號。信函、電子郵件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需要聘請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參與現場環境執法、土壤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等。鼓勵果蔬種植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環保局、國土局、住建局、農業局

推動公益訴訟。各級檢察機關可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有關社會組織對污染土壤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也可以對負有土壤污染防治職責的行政機關,因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提出檢察建議。沒有適格主體或適格主體不提起訴訟,或者行政機關接到檢察建議后并未予以整改到位,致使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的,在我市檢察機關享有可提起公益訴訟的授權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公益訴訟工作。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中級法院、檢察院、國土局、環保局、住建局、水利局、農業局、林業局

38.開展宣傳教育

開展宣傳教育。編制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多種手段,多渠道、多方式、多平臺宣傳,結合世界環境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律和知識,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的環境保護宣傳和培訓工作。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環保局、市委宣傳部、市教育局、國土局、住建局、農業局、文廣新局

39.加強目標考核

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考核納入黨政領導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完善環保督察制度,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保護督察的重點內容。不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土壤污染防治情況進行專項督查,通報存在問題。對工作不力、問題整改不及時的縣(市、區)、開發區(投資區)進行通報批評,對行動遲緩、限期整改仍未達標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紀進行責任追究。對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土壤污染問題的,按照黨政同責的有關要求,相關責任人需要承擔責任的,要依紀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投資區)管委會,市環保局、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公安局、國土局、農業局、林業局、水利局、住建局、規劃局、效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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