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稅務局印發《河湖污泥處理廠運行管理與監測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深圳市水務局關于征求《河湖污泥處理廠運行管理與監測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民族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防治水污染,加強河湖污泥處理廠運行管理和監測,我局組織編制組在統計、分析河湖污泥處理廠運行管理與監測資料基礎上,認真總結了我國河湖污泥處理廠運行管理與監測技術的科研成果和實踐經驗,結合深圳市本地特點,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河湖污泥處理廠運行管理與監測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為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現向全市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踴躍提出意見和建議,并于2017年9月10日前通過郵寄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反饋我局。
郵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路1098號水源大廈2001室,深圳市水務局,郵編518036電子郵箱:jsc@szwrb.gov.cn
深圳市水務局
2017年8月14日
河湖污泥處理廠運行管理與監測技術規范
(征求意見稿)
前言
本規范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規范由中電建水環境治理技術有限公司提出。
本規范由深圳市水務局歸口。
本規范負責起草單位:中電建水環境治理技術有限公司。
本規范參與起草單位:中國電建集團華東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電建集團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水電建設集團港航建設有限公司。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
引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民族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防治水污染,加強河湖污泥處理廠運行管理和監測,規范編制組在大量統計、分析河湖污泥處理廠運行管理與監測資料基礎上,按照國家頒布的現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及有關強制性條文規定,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編制過程中廣泛收集了國內外現有的法規和標準,認真總結了我國河湖污泥處理廠運行管理與監測技術的科研成果和實踐經驗,結合深圳市本地特點,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
河湖污泥處理廠運行管理與監測技術規范
1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河湖污泥處理廠的基本要求、運行管理要求、監測要求、運行階段環境監測及運行記錄與數據統計等。
本規范適用于深圳市河湖污泥處理廠(以下簡稱“污泥處理廠”)的運行管理與監測。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6920水質pH值的測定玻璃電極法
GB11901水質懸浮物的測定重量法
GB1234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13195水質水溫的測定溫度計或顛倒溫度計測定法
GB1455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14675空氣質量惡臭的測定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T14678空氣質量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GB/T50123土工試驗方法標準[2007版]
CJ/T221城市污
水處理廠污泥檢驗方法
HJ534環境空氣氨的測定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SZDB/Z236河湖污泥處理廠產出物處置技術規范
3術語和定義
3.1
運行管理operationmanagement
從事污泥處理廠污泥處理及其設施操作與維護的生產活動。
3.2
運行監測operationmonitoring
為了掌握污泥、余沙、余土、余水、空氣、噪聲等的各種特性指標取樣、測定,并進行記錄或發出訊號的程序化過程。
3.3
余土轉移聯單制度treatedsoiltransfermanifestsystem
對污泥處理廠的余土轉移行為及其相關責任者所實行的特別管控制度。
注:該制度要求余土轉移、運輸和接收時應按統一規定的格式、條件和要求,填報《余土轉移聯單》并按程序和期限留存和備查。
3.4
余土溯源標識treatedsoiltracingidentifications
通過記錄標識回溯余土來源、用途、位置和歷史的可溯源管理方法。
注:該法可實現快速定位、跟蹤余土,確保每批次余土的唯一性標識并按程序和期限留存和備查。
4基本要求
4.1運行管理
4.1.1污泥處理廠運行管理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污泥處理設施運行與維護管理制度,且運行管理人員應具備合格的運行管理技能,人員數量應滿足運行管理需要。
4.1.2污泥處理廠應具有完備的防火、防爆、防突發事件的設施、設備和技術措施,制定突發事故環境應急預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4.1.3應結合污泥處理廠工藝系統組成及其他實際情況,健全運行管理體系,編制科學適用的《污泥處理運行管理手冊》,建立崗位責任、操作規程、運行巡檢、安全生產及設備維護人員考核培訓、信息記錄和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
4.2監測與檢測
4.2.1監測工作包括布點、采樣、檢測、數據處理和綜合評價等環節,要求對從布點到取得數據的整個過程進行全面質量管理。
4.2.2監測采樣、監測數據等原始記錄是監測工作的重要憑證,應根據污泥處理廠的具體工藝系統組成,按本規范相關規定認真填寫、記錄,并按期歸檔保存。
4.2.3為確保污泥處理廠運行階段各工藝系統的正常運行,應根據需要對各工序設立采樣點、監測點,進行監測采樣和現場測定,并做好記錄工作。
4.2.4監測方法、監測頻率的選擇,應根據污泥處理廠設計要求、來泥泥質、場地條件、當地經驗和方法適用性等因素綜合確定,且監測方法應技術可行、經濟合理。
4.2.5應設置污泥處理廠專用化驗室,且化驗室應具備常見污染物檢測和全過程監控能力,按相關規定實施全過程檢測。
4.2.6化驗室應配有化驗人員,且應經過與其承擔的任務相適應的教育、培訓,并有相應的技術知識和經驗。
4.2.7應制定化驗室化驗分析質量控制標準,定期檢定和校驗計量設備并記錄相關結果。
4.2.8對監測準確性和有效性有影響的測量和檢測儀器設備,應定期進行校準和(或)檢定,化驗室應制定有關測量和檢測儀器設備的校準檢定的周期計劃。
4.3標識
4.3.1應對污泥處理廠設施設置明顯標識,主要包括進泥口、出泥口、出水口(排放口)、泥和水污染物監測取樣點,污泥處理、余水處理和惡臭氣體處理的構筑物,全部運轉設備、各類管道和電纜以及主要工藝節點處等。
4.3.2應對污泥處理廠內各種工藝管線、閘
閥及設備應著色并標識,且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4.3.3在潛在的落空、落水、窒息、中毒、觸電、起火、絞傷處應設置警示標識。
4.3.4應在污泥處理廠醒目位置設置污泥處理廠總平面圖、工藝流程圖、管網現狀圖、自控系統及供電系統圖等。
5運行管理要求
5.1預處理系統
5.1.1格柵機的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a)格柵開機前,應檢查系統是否具備開機條件,經確認后方可正常啟動。
b)應及時清除柵條、格柵出渣口及機架上懸掛的雜物,應定期對柵條校正,當汛期或進泥量增加時,應加強巡視,增加清污次數。
c)應對運行中的格柵定時巡檢,當發現設備異常時,應立即停機檢修。
d)應對傳動機組定期檢查,以保證設備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
5.1.2沉沙池的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根據各類沉沙池的池組設置與泥量變化情況,調節進入的泥漿量。
b)應根據沉沙池類別、泥漿中含沙量及含沙量的變化情況,設定沉沙池的排沙時間和排沙頻率。
c)對于曝氣沉沙池,應根據泥漿量的變化情況調節空氣量。
d)對于旋流沉沙池,立式槳葉分離機應保持連續運轉,并合理設置槳葉葉片的轉速;當立式槳葉分離機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停止向池中進泥漿。
e)采用機械排沙時,應根據泥漿的含泥率、含沙率、含水率、貯沙量的變化情況,按需及時調整刮沙機、提沙機、洗沙機等設備的運行參數。
f)應定期對刮沙機、提沙機、洗沙機、皮帶機等設備進行檢查,以保證設備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
5.1.3機械預處理設備的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根據進入的泥漿量及泥漿的含泥率、含沙率、含水率的變化情況,按需及時調整機械預處理設備的運行參數。
b)應定期對機械預處理設備進行檢查,以保證設備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
5.2濃縮系統
5.2.1濃縮池的運行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a)應根據泥漿的含水率、液面高度、污泥顆粒分析結果的變化情況,按需及時調整濃縮池的排水及吸泥設備的運行參數。
b)應定期對小型絞吸船、潷水器、清淤
泵等設備進行檢查,以保證設備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
c)宜每半年將濃縮池排空1次,清理池體底部積泥并檢修水下部件等。
5.2.2機械濃縮設備的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根據進泥量、泥漿的含泥率、污泥顆粒分析結果的變化情況,按需及時調整機械濃縮設備的運行參數。
b)應定期對機械濃縮設備進行檢查,以保證設備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
5.3調理改性系統
5.3.1調理脫水系統的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根據泥漿的含水率、污泥比阻、污泥Zeta電位、污泥毛細吸水時間等的變化情況及添加材料的特性,按需及時調整調理材料用量、調理時間等參數。
b)應定期對自動泡藥機、螺旋輸送機、攪拌機、固液混合器、管道混合器等設備進行檢查,以保證設備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
5.3.2污泥穩定系統的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a)當采用添加穩定劑進行污泥穩定化處理時,應根據污泥中的污染物指標及含量調整穩定劑的種類及用量。
b)當采用化學淋洗法或微生物法處理重金屬,或者采用其他工藝進行重金屬穩定化處理時,宜結合試驗資料和運行經驗調整運行參數。
c)當采用其他工藝進行污泥穩定化處理,或幾種方法聯合使用時,宜結合試驗資料和運行經驗調整運行參數。
5.4脫水成固系統
5.4.1板框壓濾機的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根據泥漿的含水率、污泥比阻等變化情況,按需及時調整進料壓力、進料時間、脫水壓力、脫水時間等參數。
b)應定期對臥式泵、板框壓濾機、空氣壓縮系統、皮帶輸送機等設備進行檢查,以保證設備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
5.4.2帶式壓濾機的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根據泥漿的含水率、污泥比阻等變化情況,按需及時調整加壓壓力、帶速、停留時間、絮凝劑種類及用量等參數。
b)應定期對進料泵、帶式壓濾機、皮帶輸送機等設備進行檢查,以保證設備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
5.4.3離心機的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根據泥漿的含水率、含固率、污泥比阻等變化情況,按需及時調整轉速、液環層厚度、速差、絮凝劑種類及用量等參數。
b)應定期對進料泵、臥螺離心脫水機、污泥切割機等設備進行檢查,以保證設備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
5.4.4固定式攪拌系統的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根據污泥的含固率、液限、塑限等變化情況,按需及時調整固化材料種類及用量、攪拌時間等參數。
b)應定期對材料計量設備、污泥上料設備、污泥計量設備、雙臥軸強制式攪拌機、皮帶機等設備進行檢查,以保證設備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
5.5余水處理系統
5.5.1余水處理設施應與污泥處理設施同時規劃、同步建設、同期運行。
5.5.2應收集污泥處理廠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余水,經處理達標后方可排放。
5.6惡臭污染物
5.6.1惡臭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符合建廠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提出的廠界環境保護要求,且應與污泥處理設施同步建設、同期運行。
5.6.2應確保污泥處理廠除臭裝置排放的氣體穩定達標。
5.6.3廠界環境的惡臭污染物濃度控制應符合GB14554的規定。
5.7噪聲
5.7.1污泥處理廠的噪聲、振動污染控制設施和設備,應與污泥處理設施同步建設、同期運行。
5.7.2污泥處理廠的減振降噪措施、設施及設備的減振降噪效果、環境噪聲控制效果,應符合建廠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提出的要求,保證廠界環境噪聲不形成污染。
5.7.3應定期監測并記錄廠界環境噪聲,且環境噪聲控制應符合GB12348的規定。
5.8設備
5.8.1應建立完備的污泥處理廠設備臺賬和檔案,包括設備移交時的資料數據和使用后的數量增減變化情況。
5.8.2應制定并執行設備維護保養規程,對運轉設備進行定期檢查、保養及維護,發現問題時應及時搶修,并做好記錄。
5.8.3應建立污泥處理廠設備運行記錄制度,可采用日志、周報或月報等形式,及時、真實、完整地記錄設備運行及使用情況,并予以妥善保存。
5.8.4污泥處理廠所有設備應按需備有足夠的零配件、耗損材料等備件。
5.9安全操作
5.9.1起重設備、壓力容器、
鍋爐、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安裝、使用、檢修、檢測及鑒定,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9.2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氣體的檢測儀,應定期進行檢查和效驗,并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強制檢定。
5.9.3各種閘閥開啟與關閉應有明顯標識,且應定期做啟閉試驗,并經常為絲杠等部位加注潤滑油。
5.9.4設備急停開關必須保持完好狀態。當設備運行中遇有緊急情況時,可采取緊急停機措施。
5.9.5對電動閘閥的限位開關、手動與電動的連鎖裝置,應每月檢查1次。
5.9.6新投入使用或長期停運后重新啟用的設施、設備,必須對構筑物、管道閘閥、機械、電氣、自控等系統進行全面檢查,確認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5.9.7凡設有鋼絲繩結構的裝置,應按要求做好日常檢查和定期維護保養。當出現繩端斷絲、繩股斷裂、扭結、壓扁等情況時,必須更換。
5.9.8起重設備應設專人負責操作,吊物下方危險區域內嚴禁站人。
5.9.9構筑物、建筑物的護欄及扶梯應牢固可靠,且設施護欄不得低于1.2m。在構筑物上應懸掛警示牌,按需配備救生圈、安全繩等必要的救生用品,并定期檢查和更換。
5.9.10各崗位操作人員在崗期間應佩戴齊全勞動防護用品,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5.9.11對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氣體、粉塵或環境潮濕的場所,應進行強制通風,確保安全。
5.9.12消防器材的設置應符合消防部門和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且應按相關規定定期檢查、更新,保證完好有效。
5.10維護保養
5.10.1運行管理、操作和維護人員應按要求巡視檢查設施、設備的運行狀況,并做好記錄。
5.10.2應對廠內各種管線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并做好記錄。
5.10.3應定期對各類儀器、儀表進行檢查和校驗。
5.10.4設施、設備的使用與維護保養,應按相關操作規程和維修保養規定執行,停用的設備應每月至少進行1次運轉。
5.10.5設施、設備維修前,應做好必要的檢查,并制定維修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設施、設備修復后,應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5.10.6污泥處理廠各構筑物管口、池壁及處理設施的外觀應保持清潔完好。
5.10.7對建(構)筑物的結構及各種閘閥、護攔、爬梯、管道、井蓋、蓋板、支架、走道橋、照明設備和防雷電設施等,應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及防腐處理,以保持其完好。
5.10.8對高(低)壓電氣設備、電纜及其設施,應定期檢查和檢測,以保證其性能完好;電纜橋架、控制柜(箱)應定期檢查并清潔,若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處理。
5.10.9建(構)筑物及自控系統等的避雷、防爆裝置的測試、維修方法和維修周期,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11技術指標
5.11.1入廠污泥經處理后產生的垃圾、余沙、余土、余水的處置,應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有關標準的規定。
5.11.2污泥處理廠的設施、設備、儀器、儀表的完好率均應達90%以上。
5.11.3各類設備運轉產生的噪聲均應小于85dB,廠界噪聲應符合GB12348的有關規定。
5.11.4各種化學藥劑、危險化學品及有毒有害藥品的使用單位,必須備有安全使用說明書及完善的使用規章制度。
6運行監測要求
6.1污泥接收與儲存
6.1.1入廠污泥監測
6.1.1.1采樣點的布設
入廠污泥監測采樣點應布設在格柵機出口處,且采樣點數宜為3個。
6.1.1.2采樣頻率
宜7天采樣1次。
6.1.1.3采樣方法
應人工采樣,采樣的同時,應由專人填寫樣品標簽、采樣記錄,標簽上應標注采樣時間、采樣地點、樣品編號、采樣人。
6.1.1.4樣品的保存
樣品的保存應符合下列規定:
a)對于易分解或易揮發等不穩定組分的樣品應采取低溫保存的運輸方法,并盡快送到實驗室進行分析測試。
b)測試項目需要新鮮樣品的污泥,采集后宜用可密封的聚乙烯或玻璃容器在4℃以下避光保存,且樣品應充滿容器。
c)應避免用含有待測組分或對測試有干擾的材料制成的容器盛裝保存樣品。
d)測定有機污染物用的污泥樣品宜選用玻璃容器保存。
6.1.1.5檢測項目及分析方法
檢測項目及分析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a)污泥檢測項目應分為基本檢測項目和一般檢測項目。基本檢測項目應包括:總鎘、總汞、總砷、總鉛、總鉻、六價鉻、總銅、總鎳、總鋅,共9項;一般檢測項目應包括:氟化物、氰化物、甲醛、丙酮、丁酮、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4—二氯苯、氯仿、四氯化碳、1,1—二氯乙烷、1,2一二氯乙烷、1,1,1一三氯乙烷、1,1,2一三氯乙烷、氯乙烯、1,1一二氯乙烯、1,2一二氯乙烯(順)、1,2一二氯乙烯(反)、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熒蒽、苯并(k)熒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菲、苊、蒽、熒蒽、芴、芘、苯并(g,h,i)芘、苊烯(二氫苊)、艾氏劑、狄氏劑、異狄氏劑、氯丹、七氯、滅蟻靈、毒殺芬、阿特拉津、2,4-二氯苯氧乙酸(2,4-D)、西瑪津、敵稗、草甘膦、二嗪磷(地亞農)、敵敵畏、樂果、滴滴涕、六氯苯、多氯聯苯、二噁英(總量)、六六六、總石油烴、苯酚、2,4-二硝基甲苯、3,3-二氯聯苯胺,共62項。
b)對于基本檢測項目,應全部進行檢測;對于一般檢測項目,可依據本地污染源和污泥調查實際情況,選擇部分項目進行檢測。
c)基本檢測項目及一般檢測項目的檢測方法應按SZDB/Z236的相關規定執行。
6.1.2儲泥池污泥監測
6.1.2.1采樣點的布設
應采取系統隨機采樣方法對儲泥池污泥進行采樣。宜將儲泥池監測區域分成面積相等的幾部分(網格劃分),每網格內布設一個采樣點。
6.1.2.2采樣頻率
每50m3應采樣一次,且采樣點數宜為5個。
6.1.2.3采樣方法
應在污泥混合均勻后采用人工取樣,且采樣的同時,應由專人填寫樣品標簽、采樣記錄,標簽上應標注采樣時間、采樣地點、樣品編號及采樣人。
6.1.2.4樣品的保存
樣品采集后宜用可密封的聚乙烯瓶或玻璃瓶在4℃以下避光保存,且樣品應充滿容器。應避免用含有待測組分或對測試有干擾的材料所制成的容器盛裝或保存樣品。
6.1.2.5檢測項目及檢測方法
儲泥場污泥的檢測項目及檢測方法應按表1規定確定。
6.2預處理系統
6.2.1污泥監測
6.2.1.1采樣點的布設
在預處理系統的泥沙分離出口處應布設采樣點。如采用多級沉沙池,應將采樣點布設于每級沉沙池出口處;如采用機械旋流設備,應將采樣點布設于出泥口、震動篩分出泥口。
6.2.1.2采樣頻率
宜每24小時采樣1次。
6.2.1.3采樣方法
應在滿負荷運行階段采用抓斗取混合樣,且采樣的同時,應由專人填寫樣品標簽、采樣記錄,標簽上應標注采樣時間、采樣地點、樣品編號及采樣人。
6.2.1.4樣品的保存
樣品采集后宜用可密封的聚乙烯瓶或玻璃瓶在4℃以下避光保存,且樣品要充滿容器。應避免用含有待測組分或對測試有干擾的材料所制成的容器盛裝或保存樣品。
6.2.1.5檢測項目及檢測方法
預處理系統的污泥檢測項目及檢測方法應按表2規定確定。
6.2.2余沙監測
6.2.2.1采樣點布設
應在臨時堆沙區采樣。采樣部位應分布均勻,且采樣前應先將采樣部位表層鏟除。
6.2.2.2采樣頻率
宜每5000t取樣1次。
6.2.2.3采樣方法
應采用人工取混合樣,且采樣的同時,應由專人填寫樣品標簽、采樣記錄,標簽上應標注采樣時間、采樣地點、樣品編號及采樣人。
6.2.2.4樣品的保存
樣品采集后應妥善包裝,可使用聚乙烯瓶或玻璃瓶存儲樣品。
6.2.2.5檢測項目及檢測方法
預處理系統的余沙檢測項目及檢測方法,應按SZDB/Z236的相關規定執行。
6.3濃縮系統
6.3.1采樣點布設
采樣點的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按HJ495的規定執行。
b)應在沉淀池進水區、沉淀區、緩沖區、污泥區和出水區各選取有代表性的1個點位進行采樣。
c)為反映沉淀池沉淀效果,宜安裝以下在線監測設備設施:宜在沉淀池代表性區域安裝污泥界面儀,以實時監測污泥沉降效果;宜在沉淀池設置液位儀,以對沉淀池深度進行實時在線監測。
6.3.2采樣頻率
在沉淀過程中,宜每2小時記錄污泥界面儀數值至沉淀過程結束。沉淀完成后,宜每24小時對污泥采樣一次。
6.3.3采樣方法
采樣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a)采樣時,采樣器放下與提升時應做到動作輕緩,避免攪動已沉淀好的污泥及上層液體。
b)用機井泵對泥樣進行采樣時,應待管道中的積泥排凈后再采樣。
c)泥樣的采集量應滿足檢測項目與分析方法所需量及備用量的要求。
d)采樣的同時,應由專人填寫樣品標簽、采樣記錄,且標簽上應標注采樣時間、采樣地點、樣品編號及采樣人。
6.3.4樣品的保存
樣品采集后應妥善包裝保存,可使用聚乙烯瓶或玻璃瓶存儲樣品。
6.3.5檢測項目及檢測方法
濃縮系統的污泥檢測項目及檢測方法應按表3規定確定。
6.4調理改性系統
6.4.1采樣點布設
采樣點的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在調理池入口、調理池中央處的污泥1/2深度各選取有代表性的1個點位采樣。
b)調理池宜設置液位儀,對調理池污泥深度進行實時在線監測。
6.4.2采樣頻率
宜每12小時采樣一次,且應取調理前、后的污泥樣品各一個。
6.4.3采樣方法
采樣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a)用機井泵采樣時,應待管道中的積泥排凈后再采樣;用人工采樣時,宜使用抓斗取樣。
b)采樣的同時,應由專人填寫樣品標簽、采樣記錄,且標簽上應標注采樣時間、采樣地點、樣品編號及采樣人。
6.4.4樣品的保存
樣品采集后應妥善包裝保存。可使用聚乙烯瓶或玻璃瓶存儲樣品。
6.4.5檢測項目及檢測方法
調理改性系統的污泥檢測項目及檢測方法應按表4規定確定。
6.5脫水成固系統
6.5.1余土監測
6.5.1.1采樣點布設
余土監測采樣點應在泥餅庫隨機取樣。可將泥餅庫監測區域分成面積相等的幾部分(網格劃分),每網格內各布設一個采樣點。
6.5.1.2采樣頻率
宜每1000m3~10000m3采樣一次,且采樣點數宜為5~20個。
6.5.1.3采樣方法
宜由人工經混合均勻后在隨機深度采樣,且采樣的同時,應由專人填寫樣品標簽、采樣記錄,標簽上應標注采樣時間、采樣地點、采樣深度、樣品編號及采樣人。
6.5.1.4樣品的保存
樣品保存應符合下列規定:
a)對于易分解或易揮發等不穩定組分的樣品,應采取低溫保存的方法,并盡快送實驗室分析測試。
b)測試項目需要的新鮮余土樣品,宜在采集后用可密封的聚乙烯瓶或玻璃瓶在4℃以下避光保存,且樣品應充滿容器。
c)應避免用含有待測組分或對測試有干擾的材料所制成的容器盛裝或保存樣品。
d)測定有機污染物的余土樣品,應選用玻璃瓶保存。
6.5.1.5檢測項目及檢測方法
脫水成固系統的余土檢測項目及檢測方法,應按SZDB/Z236的相關規定執行。
6.5.2余土溯源標識與處置場所監測
6.5.2.1每批次余土轉運時,應配備《余土轉移聯單》,填寫宜按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執行。
6.5.2.2《余土轉移聯單》上應附有二維碼溯源標識,以便識別不同級別的余土,二維碼溯源標識的確定參見本規范附錄B。
6.5.2.3余土進入處置場所后,余土生產方可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處置場所的土壤及地下水環境進行長期定點監測。
6.6余水處理系統
6.6.1采樣點的布設
余水監測采樣點應布設在污泥處理廠沉淀池潷水器出口、脫水車間壓濾水排放口及清水池排放出口處。
6.6.2采樣頻率
宜每12小時采樣一次,且應取24小時混合樣。
6.6.3采樣方法
應在清水池排放口設置余水水量自動計量裝置、余水等比例采樣裝置。pH值、水溫、CODCr等主要水質檢測項目宜安裝在線監測裝置。余水的采樣方法及樣品保存應按HJ/T91的規定執行。
6.6.4檢測項目及檢測方法
檢測項目及檢測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a)沉淀池潷水器出口、脫水車間壓濾水排放口的出水水質檢測項目及檢測方法,應按表5規定確定。
b)清水池排放出口的余水水質檢測項目及檢測方法,應按SZDB/Z236相關規定執行。
7運行階段環境監測
7.1惡臭污染物監測
7.1.1監測點布設
應按GB14554的有關規定執行。
7.1.2監測頻率
宜在運行高峰期,每7天監測一次。
7.1.3監測方法
臭氣濃度、氨、硫化氫項目的監測方法,應按GB14554的規定執行。
7.1.4監測項目及分析方法
大氣污染物監測項目及分析方法應符合表6規定。
7.2噪聲監測
7.2.1監測點的布設
應按GB12348規定執行。
7.2.2監測頻率
宜在運行高峰期每24小時監測一次,且宜分別在晝間、夜間兩個時段監測。
7.2.3監測方法
應按GB12348的規定執行。
8運行記錄與數據統計
8.1預處理系統
8.1.1格柵機
8.1.1.1格柵機運行記錄,應包括但不限于:格柵機運行、維修、保養情況等。格柵機運行記錄表、維修保養情況表可按本規范附錄D中表D.1、表D.2的規定執行。
8.1.1.2格柵機數據統計,應包括但不限于:按周統計的周分離垃圾方量、累計運行時間等。格柵機數據統計表可按本規范附錄D中表D.3的規定執行。
8.1.2沉沙池、洗沙池
8.1.2.1沉沙池、洗沙池運行記錄,應包括但不限于:刮沙機、提沙機、洗沙機、皮帶機的運行、維修、保養情況等。沉沙池、洗沙池運行記錄表及維修保養情況表,可分別按本規范附錄D中表D.4、表D.5的規定執行。
8.1.2.2沉沙池、洗沙池數據統計,應包括但不限于:按周統計的分離沙礫方量,刮沙機、提沙機、洗沙機、皮帶機累計運行時間等。沉沙池、洗沙池數據統計表可按附錄D中表D.6的規定執行。
8.2濃縮系統
8.2.1沉淀池運行記錄,應包括但不限于:小型絞吸船、潷水器、清淤泵的運行情況、維修保養情況等。沉淀池運行記錄表、維修保養情況表,可分別按本規范附錄D中表D.7、表D.8的規定執行。
8.2.2沉淀池數據統計,應包括但不限于:按周統計沉淀池進泥濃度,小型絞吸船、潷水器、清淤泵累計運行時間等。沉淀池數據統計表可按本規范附錄D中表D.9的規定執行。
8.3調理改性系統
8.3.1調理池運行記錄,應包括但不限于:自動泡藥機、泥漿攪拌機、螺旋輸送機的運行、維修、保養情況等。調理池運行記錄表、維修保養情況表可按本規范附錄D中表D.10、表D.11的規定執行。
8.3.2調理池數據統計,應包括但不限于:按周統計調理池泥漿濃度、調理材料用量、剩余量、自動泡藥機、泥漿攪拌機、螺旋輸送機累計運行時間等。調理池數據統計表可按本規范附錄D中表D.12的規定執行。
8.4脫水成固系統
8.4.1板框壓濾脫水車間
8.4.1.1板框壓濾脫水車間運行記錄,應包括但不限于:臥式泵、板框壓濾機、空氣壓縮系統、皮帶輸送機的運行情況、維修保養情況等。板框壓濾脫水車間運行情況記錄表、維修保養情況表,可分別按本規范附錄D中表D.13、表D.14的規定執行。
8.4.1.2板框壓濾脫水車間數據統計,應包括但不限于:按周統計分離余土的方量,臥式泵、板框壓濾機、空氣壓縮系統、皮帶輸送機累計運行時間等。板框壓濾脫水車間數據統計表可按本規范附錄D中表D.15的規定執行。
8.4.2帶式壓濾脫水車間
8.4.2.1帶式壓濾脫水車間運行記錄,應包括但不限于:螺桿泵、帶式壓濾機、皮帶輸送機的運行情況、維修保養情況等。板框壓濾脫水車間運行情況記錄表、維修保養情況表,可分別按本規范附錄D中表D.16、表D.17的規定執行。
8.4.2.2帶式壓濾脫水車間數據統計,應包括但不限于:按周統計分離余土的方量,螺桿泵、帶式壓濾機、皮帶輸送機累計運行時間等。帶式壓濾脫水車間數據統計表可按本規范附錄D中表D.18的規定執行。
8.4.3離心脫水車間
8.4.3.1離心脫水車間運行記錄,應包括但不限于:螺桿泵、離心機、皮帶輸送機的運行情況、維修保養情況等。離心脫水車間運行記錄表、維修保養情況表,可分別按本規范附錄D中表D.19、表D.20的規定執行。
8.4.3.2離心脫水車間數據統計,應包括但不限于:按周統計分離余土的方量,螺桿泵、離心機、皮帶輸送機累計運行時間等。離心脫水車間數據統計表可按本規范附錄D中表D.21的規定執行。
8.4.4攪拌固化車間
8.4.4.1攪拌固化車間運行記錄,應包括但不限于:螺旋輸送機、攪拌機、皮帶輸送機的運行情況、維修保養情況等。攪拌固化車間運行記錄表、維修保養情況表,可分別按本規范附錄D中表D.22、表D.23的規定執行。
8.4.4.2攪拌固化車間數據統計,應包括但不限于:按周統計固化余土的方量,螺旋輸送機、攪拌機、皮帶輸送機累計運行時間等。攪拌固化車間數據統計表可按本規范附錄D中表D.24的規定執行。
8.5余水處理系統
8.5.1余水處理車間運行記錄,應包括但不限于:潛污泵、水處理設備的運行情況,維修、保養情況等。余水處理車間運行記錄表、維修保養情況表可按本規范附錄D中表D.25、表D.26的規定執行。
8.5.2余水處理車間數據統計,應包括但不限于:按周余水處理量、水處理材料用量、污泥產量,潛污泵、水處理設備累計運行時間、能耗量等。余水處理車間數據統計表可按本規范附錄D中表D.27的規定執行。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余土轉移聯單
污泥處理廠余土轉移聯單可按表A.1進行記錄,也可自行設計表單,但自行設計的表單應包括表A.1的內容(此表單只涉及三聯,可根據需要增加聯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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