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廣西壯族自治區地級市積極采取措施,全面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任務,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節能減排實施方案的通知》和《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節能減排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環境保護廳聯合制定出臺《廣西壯族自治區地級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考核獎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獎勵暫行辦法”)。
“獎勵暫行辦法”確定的獎勵對象為與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簽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的地市級人民政府。為鼓勵各市大力開展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地級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考核分“十一五”中期目標和期末目標兩個階段進行。充分考慮到化學需氧量減排難度較大的因素,設置二氧化硫減排和化學需氧量減排基本獎,每個市分別獎勵70萬元和130萬元,在此基礎上設置二氧化硫減排一、二、三等獎,分別獎勵20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設置化學需氧量減排一、二、三等獎,分別獎勵400萬元、300萬元和200萬元。
獎勵資金在自治區本級財政設立的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主要用于補助各市人民政府推動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開展的各項經費支出,以及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三大體系”能力建設。各市收到獎勵資金后,要及時制定資金分配使用方案,上報自治區財政廳、環境保護廳備案。 記者 昌苗苗 通訊員 盧圓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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