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極星
節能環保網從江西省政府獲悉,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已經正式發布。具體內容如下: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西省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贛府發[2016]50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6年12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切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及省第十四次黨代會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立足我省發展現狀,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防控土壤環境風險為目標,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加快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為加快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江西)建設而奮斗。
二、主要目標
(一)總體目標。
在全省現有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基礎上,進一步查明我省土壤環境狀況,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基本健全,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二)具體指標。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國家下達的指標要求,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務
(一)摸清現狀,建立健全土壤環境監測、信息化體系。
1.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詳查。在全省現有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基礎上,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按照國家要求,2017年編制江西省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實施方案,開展技術指導、監督檢查和成果審核;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2020年底前掌握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鉛蓄電池等重點行業企業(以下簡稱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按照國家要求,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 (省環保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林業廳等參與,全省各級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全省各級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2.建立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加強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建設,逐步建立省、市、縣三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按照國家要求配備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所需儀器設備和人員,建立土壤環境質量定期調查制度和監測人員定期培訓制度。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省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
在全省現有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基礎上,由環保部門會同各相關部門統一規劃、整合優化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設置,建成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 (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工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3.建立土壤環境信息化系統。整合環保、國土、農業、林業等部門相關數據,2018年底前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全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并與國家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對接。借助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拓寬數據獲取渠道,實現數據動態更新,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林業生產中的作用。
加強數據共享,逐步建立省—市—縣三級土壤環境數據采集與共享機制,編制資源共享目錄,明確共享權限和方式,各部門負責提供本部門的共享數據。 (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工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林業廳等參與)
(二)分類管理,加強農用地保護及安全利用。
1.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根據國家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以耕地為重點,分別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為依據,2020年底前完成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建立分類清單,結果報省政府審定,劃定結果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各地定期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有條件的地區要逐步開展林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等工作。 (省環保廳、省農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2.切實加大耕地的優先保護。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產糧(油)大縣要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方案。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省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市、區),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防控企業污染。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 (省環保廳、省發改委牽頭,省工信委參與)
3.著力推進耕地安全利用。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務。 (省農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4.全面落實耕地嚴格管控。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區域生產、捕撈、采集食用特定農產品和建立特定農產品生產基地;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市、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研究將嚴格管控類耕地納入國家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實施范圍,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探索實行耕地輪作休耕制度試點。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任務。 (省農業廳牽頭,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參與)
5.加強林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林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 (省農業廳、省林業廳負責)
(三)風險管控,控制建設用地環境風險。
1.建立調查評估制度。按照國家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規定,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市、縣級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市、縣級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所在地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2.明確風險管控措施。自2017年起,各地要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縣級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 (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3.嚴格用地。各地要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各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 (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參與)
4.落實監管責任。各級城鄉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地方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地方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建立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 (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四)強化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污染。
1.強化空間布局管控。嚴守生態紅線,在紅線區域實施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產業退出制度。全面落實主體功能區規劃,合理布局重點行業企業,實行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評聯動機制。加強規劃區域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根據土壤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
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 (省發改委牽頭,省工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2.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按照科學有序原則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縣(市、區)政府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林)產品。各地要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依法嚴查向灘涂、沼澤地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對礦山等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采取防治措施。 (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3.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有關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關地方政府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 (省環保廳負責)
(五)加強監管,做好土壤污染預防工作。
1.嚴格環境準入。防止新建工業項目對土壤造成新的污染。禁止在重要生態功能區、土壤環境質量超標區域、土壤污染事故頻發區域、“五河一湖”及東江源頭保護區新建、改建、擴建增加對土壤產生污染的項目。對現有污染物排放企業,應按照國家產業、環保政策要求予以改造。 (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工信委等參與)
2.嚴控工礦企業污染。加強日常環境監管,2017年底前,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列入名單的企業自2018年起,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有關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開展監測,數據及時上傳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規范企業拆除活動。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要事先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 (省環保廳、省工信委負責)
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在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的區域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各地要全面排查歷史遺留尾礦庫,督促相關治理責任單位切實采取符合國家標準、規范要求的措施對尾礦壩壩體,尾礦庫排洪、排滲設施,尾礦庫灘面等隱患進行治理和閉庫治理,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企業每年要對本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 (省環保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省工信委、省國土資源廳參與)
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排放重金屬的新增產能和淘汰產能實行“等量置換”或者“減量置換”。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整改后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并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繼續淘汰涉重金屬重點行業落后產能,嚴格執行重金屬相關行業準入條件,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按計劃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熾燈。貫徹執行鉛酸蓄電池等行業落后產能淘汰標準,逐步退出落后產能。貫徹落實國家發布的涉重金屬重點工業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推行方案,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生產工藝和技術,到2020年,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的比例滿足國家下達的指標要求。 (省環保廳、省工信委牽頭,省發改委參與)
3.加強工業固廢處理處置。各有關市、縣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及大宗固體廢物堆存場所的排查和整治,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實施。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再生利用及拆解活動進行清理整頓,引導有關企業采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加強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工作,推進區域綜合性危險廢物處置中心建設,建立江西省危險廢物監管平臺,適時與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對接。 (省環保廳、省發改委牽頭,省工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商務廳參與)
4.控制農業污染。科學施用農藥化肥、減少農藥、化肥使用量。禁止施用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肥料。推廣秸稈還田、綠肥種植等措施。推行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現代植保機械。到2020年,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的產糧(油)大縣、蔬菜產業重點縣的比例達到國家下達的指標要求。推行農業清潔生產,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技術模式。到2020年,全省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禁止在農業生產中施用含重金屬、難降解有機物的污水以及未經檢驗和安全處理的污
水處理廠污泥、清淤底泥和礦渣等。大力發展綠色農業和有機農業,逐步建立和完善與農業資源環境承載力相匹配的綠色生態農業體系。 (省農業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供銷社等參與)
鼓勵廢棄農膜回收和綜合利用。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犯罪行為。建立健全廢棄農膜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絡,在我省水稻、棉花、蔬菜等主要產地,選擇部分縣(市、區)有序開展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試點建設工作。 (省農業廳牽頭,省發改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供銷社等參與)
強化畜禽污染防治。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過量使用,促進源頭減量。大力推進畜禽生態健康養殖,推廣干式清糞法、漏縫地面等工藝技術和豬—沼—果(菜、茶、林等)、微生物異位發酵床等生態養殖模式。在部分生豬養殖大縣開展種養業有機結合、循環發展試點。鼓勵支持畜禽糞便處理利用設施建設,到2020年,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國家下達的指標要求。 (省農業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環保廳參與)
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開展灌溉水水質監測。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 (省水利廳牽頭,省農業廳參與)
5.加強生活污染控制。完善城鄉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在南昌等地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試點。建立村莊保潔制度,推進農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深入實施“以獎促治”政策,擴大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范圍。組織開展非正規垃圾填埋場排查工作,完善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設施和防滲、防揚散措施。鼓勵將處理達標后的污泥用于園林綠化。開展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等資源化利用示范。強化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的安全處置。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境標志產品。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新村辦牽頭,省發改委、省工信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廳參與)
(六)明確主體,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
1.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2.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按照國家統一要求,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2017年底前,制定全省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建立項目庫。規劃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確定治理與修復重點。各地要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在我省污染耕地集中區域優先組織開展治理與修復。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任務。 (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3.開展修復治理示范工程。綜合考慮耕地土壤污染集中區的污染程度,土地利用類型等因素,啟動污染耕地集中區治理與修復示范工程。積極推進歷史遺留重金屬污染修復治理;優先選擇在重金屬污染問題較為突出的重點小流域開展重金屬污染綜合整治示范。開展礦區生態環境質量摸底調查,加強對礦區周邊農用地的調查,對礦山周邊存在污染的農田進行生態修復,調整種植結構,防止污染物通過食物鏈轉移影響人體健康。 (省環保廳、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4.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 (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參與)
5.監督目標任務落實。建立工程進展調度機制,設區市每半年向省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情況;建立通報制度,省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通報有關情況,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建立成效評估制度,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縣(市、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參與)
四、保障措施
(七)推進立法,全面強化監管執法。
1.完善政策制度。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江西省實際,配合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 (省政府法制辦、省環保廳牽頭,省工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根據國家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不斷完善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環境監測、調查評估等方面的技術指導文件,適時出臺污染場地驗收技術規范、污染場地跟蹤監測管理辦法、污染場地修復效果評估技術指南等指導性文件,建立和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 (省環保廳牽頭,省工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林業廳等參與)
2.明確監管重點。重點監測土壤中鎘、汞、砷、鉻、鉛等重金屬和滴滴涕、多環芳烴等有機污染物,兼顧鎳、銅。重點監管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鉛蓄電池等行業,以及產糧(油)大縣、蔬菜產業重點縣、生豬大縣、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等區域。 (省環保廳牽頭,省工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3.加大執法力度。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充分利用環境監管網格,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改善基層環境執法條件,配備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執法裝備。對全省環境執法人員每3年開展1輪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完善各級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處置救援能力建設。國土、農業、住建等相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配合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專項執法工作。 (省環保廳牽頭,省工信委、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林業廳等參與)
(八)加快研發,推動環保產業發展。
1.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高等學校、研究機構、企業等科研資源,加強與國內外科研機構合作,開展土壤環境基準、土壤環境容量與承載能力、污染物遷移轉化規律、污染生態效應、重金屬低積累作物和修復植物篩選,以及土壤污染與農產品質量、人體健康關系等方面研究。推進土壤污染診斷、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研發先進適用裝備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藥劑),強化衛星遙感技術應用,建設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實驗室、科研基地。優化整合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組建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省科技廳牽頭,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工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林業廳等參與)
2.加強適用技術推廣和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建立健全技術體系,綜合土壤污染類型、程度和區域代表性,針對典型受污染農用地、污染地塊,到2020年,完成國家確定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 (省環保廳、省財政廳牽頭,省科技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建成一批以環保為主導產業的成果轉化平臺。積極開展國際、國內科技合作與技術交流,引進消化土壤污染風險識別、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風險管控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省科技廳牽頭,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工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通過政策推動,加快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產業鏈,培育一批綜合實力較強的土壤污染防治中小企業。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建設產業化示范基地。規范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從業單位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西)向社會公開。發揮“互聯網+”在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全產業鏈中的作用,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省發改委牽頭,省科技廳、省工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等參與)
(九)政府主導,構建土壤環境治理體系。
1.加強政府主導。按照“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原則,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 (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工信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2.加強資金扶持。各級財政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統籌相關財政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將財政涉農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增加的縣(市、區)予以適當獎勵或傾斜支持。統籌安排專項建設基金,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研究制定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 (省財政廳牽頭,省發改委、省工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供銷社、省林業廳等參與)
3.發揮市場作用。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發行股票。鼓勵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省發改委、省環保廳牽頭,省財政廳、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監局、江西證監局、江西保監局等參與)
4.加強社會監督。推進信息公開。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定期發布各設區市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 (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引導公眾參與。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需要聘請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參與現場環境執法、土壤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等。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推動公益訴訟。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全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相關案件辦理工作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 (省檢察院、省法院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5.開展宣傳教育。制定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掛圖、視頻,出版科普讀物,利用互聯網、數字化放映平臺等手段,結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的環境宣傳和培訓工作。 (省環保廳牽頭,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糧食局等參與)
五、實施安排
(十)明確職責、強化目標考核。
1.明確主體、建立協調機制。全省各級政府是實施本工作方案的主體,要分別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逐級分解任務。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強化監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實。 (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建立健全環保、發改、財政、科技、工信、國土、住建、農業、水利、安監、林業等各部門的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環保廳要抓好統籌協調,加強督促檢查,每年1月底前要將上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向省政府報告。 (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工信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林業廳等參與)
2.落實企業責任。有關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國有企業要帶頭落實。 (省環保廳牽頭,省工信委、省國資委等參與)
3.嚴格評估考核。實行目標責任制。省政府與各設區市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明確考核內容,分年度對各設區市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本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省環保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審計廳參與)
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 (省財政廳牽頭,省環保廳參與)
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設區市,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地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有關市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要約談有關縣級政府和市級政府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區分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 (省環保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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