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2日第二次審議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進行了細化。
根據修正案草案,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在規劃期內應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部發電量的比重,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具體辦法,并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在年度中督促落實。
修正案草案還規定,電網企業應當與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的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為促進節能減排、轉變發展方式,國家正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建立并細化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是一些國家在可再生能源起步和成長階段實施的重要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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