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的積極參與,是化解“鄰避”問題的成功關鍵。公眾有環境知情權,也需要避免過分情緒化,甚至出現暴力行為;政府必須守得住底線:破解“垃圾圍城”困境是目的,提高突發事件的應對能力,避免矛盾激化。
4.建立對話機制,加強協調溝通。化解“鄰避”問題,需要建立一整套公眾參與和有效溝通機制,以免政府習慣性地“為民做主”。政府以為做了環評、有了“科學依據”,民眾就會欣然接受,事實卻不然。在聽證會上,沒有反對意見不是正常的;聽到的反對意見越多,越能避免“鄰避”問題的出現。
避免“鄰避”問題演化為協商余地狹小的激烈沖突,必須讓項目論證時的協商和說服真正起作用。讓釋疑跟上質疑:項目會不會產生環境影響,要用數據擺事實講道理,國外怎么做的、采用的是什么技術、居民健康如何保證等,要耐心釋疑解惑,設身處地多從當地居民的角度思考問題,而不是簡單的“我講你聽”。
主管部門要使規劃更加公開透明,多傾聽并尊重民意,并成為善于傾聽、尊重民意的協調者、溝通者。尊重居民意見,有助于改善政府形象;而無視“鄰避”運動的現實,甚至斥“刁民造反”“顧小家不顧大家”,“鄰避”事件就會激化,后果會很嚴重。
5.加強信息披露,化解民眾擔憂。信息透明,是政府與公眾建立互信的前提條件。信息透明,要從一開始就尊重公眾的知情權。公眾的憤怒根源之一,是發現“鄰避”項目在不知情時已然開工。政府雖然強調在網上公開了信息,但方式之低效與信息之模糊飽受詬病,也是事后處理中民眾對政府缺失信任感的原因。時至今日,“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已不能作為辦事規則了。關系到人民健康和財產安全的環境信息,應當在法律規定中強制要求披露。
公眾在抗議中容易陷入“情緒主義”,因為從垃圾焚燒廠規劃和選擇開始就存在信息不透明問題,缺乏理性溝通和參與基礎。日本的垃圾焚燒廠通過電子屏幕,實時顯示污染物的排放數據;還經常開放,以便市民了解情況,化解市民擔憂。東京的
垃圾處理廠環境標準極為嚴格,參觀人員戴白手套參觀工廠后,手套仍是白色。“眼見為實”親身感受有利于消除公眾對垃圾焚燒廠的疑慮。
政府將信息公開、民意調查、聽證會等加以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法制化。企業應該盡可能向政府和公眾提供完全信息,消除信息不完全和不對稱對公眾心理和政府決策的負面影響;除進行商務分析外,還應進行簡明扼要、系統的風險分析,制定風險減輕與管理方案,及時公開發布并吸收公眾和政府的意見,確保受影響區居民的知情權、表達權。
6.完善收費政策,保證垃圾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收費,是垃圾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前提。盡管我國政府有關部門發布了垃圾強制分類的相關文件,但現實中存在“源頭分類”和“末端治理”的利益博弈。源頭分類會受到既得利益集團的抵制:畢竟“多分出一噸,就會少燒一噸,少得一噸的財政補貼”。在垃圾焚燒論證會上,出現“挺燒”和“反燒”聲音的交織碰撞在所難免。
自1848年英國出臺《公共衛生法》以來,與垃圾處理處置有關的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等法規不斷完善。日本近年來要求對垃圾焚燒灰渣進行高溫熔融,《二惡英對策特別措施法》《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以及廢棄物回收利用的法律陸續出臺。從20世紀90年代起,日本實行收費制度,以抑制垃圾過快增長,也獲得一定處理經費。
健全收費制度,按照“扔垃圾付費”原則,制定收費標準;選擇穩定有效的載體,低成本高效率地收取垃圾費。制定并實施普惠性的財稅政策,如抵押—返還政策、土地使用和稅收優惠等,加大財政投入,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廢物回收和垃圾處理領域,使財政投入、收費與設施運營成本在財務上大致平衡。探索建立環境產業投資基金、發行市政債券、利用資本市場等多種形式,籌集必要的發展資金,促進環境衛生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7.分清責任,形成“鄰避”問題的長效化解機制。分清責任是垃圾焚燒廠與居民和諧共處的前提。2000年,東京將23區的垃圾處理交給各區政府,成立了“東京23區清掃一部事務組”:負責可燃垃圾的焚燒、大型垃圾破碎等環節,填埋則由東京都負責。大多數社區均有一處垃圾焚燒廠,有的區甚至有兩座。一些小學緊挨著工廠,家長并不擔心孩子健康會受到影響,環境優美和達標排放是前提。
伴隨經濟高速發展,東京垃圾呈爆炸性增長,部分垃圾未經焚燒就直接填埋,導致環境嚴重惡化。前東京都知事美濃部提出,在城市中心各區建垃圾焚燒廠;居民雖在垃圾焚燒上達成共識,但不愿意將焚燒廠建在自己社區,因此爆發“垃圾戰爭”。從1956年東京制定《焚燒工廠建設十年計劃》到1978年焚燒廠開工建設,“垃圾戰爭”持續了22年之久。東京解決垃圾焚燒問題用了20年時間,我們能在一個晚上就解決垃圾焚燒“鄰避”問題嗎?
垃圾處理和管理是一項關系全社會的系統工程,涉及規劃、環保、財政、稅務、企業和民眾等主體,需要綜合協調,加強集成,形成合力。政府應發揮行政管理、市場管理、社會管理和公共管理職能,共同制定規劃、規范與標準,加快政事分離、政企分離、事企分離的步伐,創造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環境,實現天藍、地綠、水清的環境目標。
8.加強監測、監督,形成“鄰避”問題化解的制度安排。環評是污染預防的重要措施,應當有獨立性。群眾有意見,可向人大提出申請,對項目進行聽證;有質疑的群眾由政府提供法律和資金援助。政府可以拿出政府的論證報告,公眾也可以提出自己的認證報告,雙方進行公開聽證和討論,并尋求意見的“交集”。
完善政府與社會監管制度。強化政府管理與監督作用;加強社區監督,賦予社區一定掌控權;引入第三方,監督垃圾焚燒廠污染物排放情況;發揮環保團體、專家學者以及媒體的監督作用,報道或揭發污染行為;發起公益性環境訴訟,或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環境信息公開的要求;通過發揮人大或政協代表的作用,依法對垃圾焚燒設施建設、營運進行指導、規范、監督。
建應對機制和預案。在主體上,利益相關者要有一定信用和妥協;管理或過程上,重視事先預防而不是事后應急;技術或對象上,有經濟、社會、環境三重效益分析,對損失有足夠補償預案。避免“鄰避”問題,還要有應對機制,啟動法定調查程序,舉行聽證會,邀請利益相關方參與,而不能領導“說上就上、說停就停”,居民社區要發揮作用,對內協調居民意見,對外能統一發聲。
9.提高公眾素質和參與環保的能力。“鄰避”問題的產生和興起,是公民環境意識和權利意識的覺醒。伴隨市場經濟和公民社會的發育,民眾萌發了“環境權益”意識;中學生的參與反映了這一“代際變化”的不可逆轉,這就需要城市政府和管理者從觀念到行為與時俱進。
公眾是“理性經濟人”,可借鑒我國臺灣化解“鄰避”問題的做法和經驗:一、由當地人自己解決當地問題,而不必讓“外地人”介入以免事件復雜化。二、政府部門只與小區居民談“共同意見”,而不與每個人談“個別意見”,因為每個人的訴求是不一樣的。小區居民要事先討論凝聚共識,政府可以提供會場和服務,力爭在對話中形成“最大公約數”。
全民的積極參與,是化解“鄰避”問題的成功關鍵。公眾有環境知情權,也需要避免過分情緒化,甚至出現暴力行為;政府必須守得住底線:破解“垃圾圍城”困境是目的,提高突發事件的應對能力,避免矛盾激化。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法制社會的要求,應更好地發揮法院的作用,避免流血沖突或危機社會安全的事件發生。
“鄰避”問題,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仍將在我國出現,對此,政府和企業應當有一個清醒認識。嚴格劃清“鄰避”困境的環節相對困難,社會各方應積極探索“鄰避”問題的化解途徑,凝聚共識,一些措施需要貫穿垃圾管理的全過程,以免“鄰避”問題阻礙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從而實行天更藍、水更清、環境更宜居的全面小康社會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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