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一個能源資源極度匱乏的國家,石油、煤炭、天然氣等一次性能源幾乎全部依靠進口,能源消費中對石油的依存度最高時接近80%。在經歷了1973年和1978年兩次石油危機沖擊后,日本政府和企業都認識到開發替代石油等新能源的重要性,從上世紀70年代中期開始推動新能源的開發和推廣利用。
縱觀日本的新能源路線圖,可以概括為立法先行,把新能源開發置于國家安全的高度;政府主導產學研結合進行新能源技術開發研究;政策金融支援,推動新能源技術開發和推廣普及等幾個方面。 立法先行
石油危機對日本經濟的沖擊迫使日本政府把新能源開發置于事關國家安全的高度來認識,因此首先通過制定法律來推動實施。1980年,日本制定了《石油替代能源開發及引進促進法》,1992年又對該法進行了修改。根據該法日本政府制定替代能源的發展目標、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促進新能源技術開發及推廣普及的具體措施。
為保證替代能源發展目標的實現,1997年又制定《新能源利用促進特別措施法》,該法進一步明確了相關主體在推動新能源利用方面的作用,規定對使用新能源的單位予以金融支援。2002年,日本政府又通過政令對新能源法進行了補充,把生物能、冰雪能等也列入了新能源的范疇,進行開發推廣使用。
2003年4月開始生效實施的《電力企業利用新能源特別措施法》規定,電力企業有義務使用一定量的新能源發電(主要包括太陽能、風能、地熱、中小水力發電、生物能等5種),經濟產業省按各電力企業的電力銷售量每4年核定一次電力企業應該使用的新能源發電量。2008財年的目標值為74.7億千瓦時已完成,2010年122億千瓦時、2014年160億千瓦時。電力公司還可以通過從其他電力企業購買新能源發電等方式來完成應承擔的義務量。
日本在不斷修改完善法律的同時,也對新能源的定義和范疇不斷進行調整。在日本,最早的新能源主要是指核電、煤炭、天然氣等石油替代能源。現在,日本新能源的概念和范疇是2006年確定的,主要是指可再生能源中,那些有必要在技術研發、推廣普及等方面予以支援的能源,具體包括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太陽熱利用、地熱發電、1000KW以下的中小水電、生物熱利用(含工廠廢液、廢料等)、生物燃料制造、雪冰熱量利用、海水及河流等其它水源熱利用等。此外,電動汽車、天然氣汽車、甲醇汽車、燃料電池以及利用廢熱發電等也在支援之列。
據日本綜合能源資源調查會的數據,日本新能源占一次性能源供應量的比例已經從2002年1.6%提高到現在的約2%,預計2010年將提高到3%,到2020年到達8.2%、2030年將上升到11.1%的水平。
政府主導
日本政府在新能源開發過程中始終發揮著主導作用。首先是由政府牽頭相關機構制定新能源技術開發計劃,并不斷調整確定各個時期的重點領域的技術開發研究項目。
在上世紀第一次石油危機后的1974年,日本通商產業省工業技術院(產業技術綜合研究所的前身)就開始啟動“陽光計劃”,把太陽能、地熱、煤炭、氫能源等4個領域作為石油替代能源的重點進行開發研究。1980年,日本又成立新能源綜合開發機構(現新能源及產業技術綜合開發機構),把煤炭液化技術、大規模深部地熱開發的勘探及開采技術、太陽能發電等方面的技術作為重點推動開發的項目。1981年,啟動“月光計劃”,重點推動燃料電池的開發研究。
1993年,日本又把陽光、月光計劃進行整合出臺“新陽光計劃”,把原來各自獨立推進的有關新能源、節能和地球環境3個領域的技術開發進行綜合性推進,2001年把新陽光計劃的研究開發主題項目化,并征求產業界、學術界的意見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嚴格的評估,以此來推動新能源的開發推廣。
其次是政府定期發布“長期能源供需預測報告”,向社會提供有關將來能源供需構成信息。長期能源供需預測報告的作用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向國民提供能源供求趨勢和國家政策走向信息;二是對國家政策進行檢查和評估;三是對能源供應結構進行定量分析預測。
日本政府的這些做法使企業和技術研發部門能及時明確國家的政策走向并積極與政府合作開發與政策取向一致的新技術和新設備,同時也使國民及時了解國家的能源形勢和政策走向,約束和規范自身的能源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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