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176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辦法》已經2012年2月21日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努爾·白克力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資源利用效率,充分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國務院《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三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各級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管理協調機制,將公共機構節能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在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五條 縣(市)以上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在本級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六條 縣(市)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并在每年全國節能宣傳周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能源緊缺體驗活動,提高公共機構工作人員的節能意識。
傳播媒體應當加強公共機構節能宣傳工作,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本級公共機構、上級人民政府與下級人民政府,應當簽訂年度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責任書;責任書應當包括公共機構節能目標及節能具體措施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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